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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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雅名市监罚〔2019〕10016号 | 雅安市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经营使用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进行处罚。2019年10月1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雅名市监听告〔2019〕10016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0日向我局提交《情况说明》,陈述的主要内容有:1.酒店在开业以来严格把控食品安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开展,顺利完成多次重大接待;2.事后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加强相关工作人员食品安全培训,从严把控供货商资质和进货渠道,增加对库房存货的检查频次;3.酒店工作人员结合日常培训知识,对在外出途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举报。酒店积极整改,主动揭发他人食品安全问题,请求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九洲”寿司海苔14袋;2.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壹万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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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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