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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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科毕普拉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意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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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29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中科毕普拉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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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9-05-06 | 2019-05-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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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中科毕普拉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意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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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29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中科毕普拉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意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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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293号上海意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中科毕普拉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意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宁波中科毕普拉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请: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摄影合同》已于2018年12月19日解除;2、被告返还原告制作款4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谢朝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孙霓蕉、徐荣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9年6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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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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