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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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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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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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杨源泉、冯莉华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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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原告-冯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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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曾梦菊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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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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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赵星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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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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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深圳市可能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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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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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杨保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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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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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禤德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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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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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陈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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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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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方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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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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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与黄燕芳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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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某某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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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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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5220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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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5220号 | -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 当事人- 深圳市云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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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5220号之一卞荣军、深圳市云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卞荣军、深圳市云智科技有限公司、孟燕执行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660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52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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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 |
2 |
(2021)粤0307执4373号结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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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4373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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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4373号之一徐声堪: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与你方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不在原住址,下落不明,本院无法与你方联系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2021)粤0307执437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2021)粤0307执437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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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
3 |
(2021)粤0306执17531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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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17531号 | -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 当事人- 深圳市中港运通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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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17531号之一李贺珍、深圳市中港运通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与你(单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4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6执175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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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4 |
(2021)粤03执590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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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59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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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5900号之一计国琴: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与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90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59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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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5 |
(2021)粤03执500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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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5005号之一 | -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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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5005号之一谭继武、郑红丽: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与你(单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700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50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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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6 |
(2021)粤03执592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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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5929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 被告- 庄美艺 蓝玉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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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5929号之一庄美艺、蓝玉媚: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与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83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59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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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7 |
(2021)粤0309财保25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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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财保259号 | -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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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财保259号汪晓锋、杨淼、宫丽、杨建安、王立华: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与被申请人汪晓锋、杨淼、宫丽、杨建安、王立华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9财保25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结果通知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汪晓锋、杨淼、宫丽、杨建安、王立华价值人民币1422832.95元的财产。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联系人:陈子荣联系电话:0755-2105016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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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8 |
(2021)粤03执500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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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5000号 | -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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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5000号之一胡学干: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与你(单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663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50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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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9 |
(2021)粤03执500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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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5006号之一 | -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 当事人- 深圳市云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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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5006号之一孟燕、深圳市云智科技有限公司、卞荣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与你(单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660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500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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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10 |
(2021)粤0307执422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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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4229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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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4229号黄燕芳: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5383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执42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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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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