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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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舟税稽罚[2019]10 | 舟山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一)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1.你单位2018年7月取得山能中贸(海南)能源产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代码为4600163130、号码为08453940-0845394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0份,开具的货物名称为*煤炭*煤,共计金额9051724.13元,税额1448275.87元。账面反映你单位于2018年7月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448275.87元。以上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19年7月被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认定为虚开。账面反映你单位于2018年11月以9份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支付山能中贸(海南)能源产业有限公司应付账款10500000.00元。经核实,最后被背书方山能中贸(海南)能源产业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1月5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失联走逃,其企业基本账户为该单位唯一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自2018年9月22日起再无资金交易明细。同时,经我局对汇票号为3050007521456584、3250007120003482的两份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调查核实,出票方长春华涛汽车塑料饰件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均未出具上述银行承兑汇票。你单位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虚假结算,上述取得的10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业务交易资金不真实。经对你单位账簿、记账凭证等涉税资料的检查,账内未发现上述10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运输费用。经对你单位该笔业务介绍人吴传山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称该笔业务是与山东邹平人张勇进行煤炭交易,并非直接山能中贸(海南)能源产业有限公司进行交易。2.你单位2018年5月取得上海盛仕仓储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代码为3100181130,号码为37674529-3767454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8份,开具的货物名称为*煤炭*煤,共计金额17241206.97元,税额2758593.03元。账面反映你单位于2018年5月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758593.03元,并于2018年6月以银行存款支付上海盛仕仓储有限公司账款1999980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上海盛仕仓储有限公司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沪税稽二协〔2019〕526号)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上述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认定为虚开,其所涉及的7个银行账户的资金93%形成资金回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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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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