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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海融信

    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简介:-
    • 法律诉讼 5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8
    • 送达公告 29

    法律诉讼5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刘巧玲、张旭东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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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刘巧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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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张旭东、卢梦容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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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张旭东
    卢梦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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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沈冬凤、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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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沈冬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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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许榕俊、肖晶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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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许榕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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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董志鹏、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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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董志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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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钟仁康、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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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钟仁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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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申请人曾玲丽与被申请人肖晶、肖炎、刘亮、肖湘利、张嘉轩等人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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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申请人-曾玲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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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申请人曾玲丽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万盛恒创贸易有限公司、祁东县中信创投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汇恒通贸易有限公司、肖晶、肖炎、刘亮、肖湘利、张嘉轩、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九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日日赢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等人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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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申请人-曾玲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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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张旭东、卢梦容等与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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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卢梦容
    张旭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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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范蓉、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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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范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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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8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303执4304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2-05 详情
    2 (2020)粤0303执26732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12-15 详情
    3 (2020)粤0305执14431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11-05 详情
    4 (2020)渝0107执6270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10-10 详情
    5 (2020)沪0112执7689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8-27 详情
    6 (2020)粤0305执9519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7-22 详情
    7 (2020)粤0304执20997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7-07 详情
    8 (2020)粤0391执1178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0-04-08 详情

    送达公告2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执902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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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902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汇恒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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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9027号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汇恒通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汇恒通贸易有限公司与李进锋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费执行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9027号限制消费令。该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如下:深圳市德汇恒通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PE5X5M,法定代表人:肖晶,身份证号码:430426198202210033)、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NLR37K,法定代表人:肖晶,身份证号码:430426198202210033)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承办人:苑书昌;联系方式:0755-86608278/44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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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1
    2

    (2021)粤0304民初16707号之一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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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16707号之一 合同纠纷

    原告- 黄冠 被告- 刘亮 深圳市德汇恒通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思伟达贸易有限公司 肖晶 杭州之江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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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16707号之一杭州之江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冠与被告深圳市思伟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汇恒通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之江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晶、刘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1年10月21日9点15分,请你在开庭前20分钟到本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十五日(本公告于当日刊登于本院官网)联系人:谭助理联系方式:0755-2198158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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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1
    3

    (2021)粤0304民初1670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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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1670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黄冠 被告- 刘亮 深圳市德汇恒通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思伟达贸易有限公司 肖晶 杭州之江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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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16707号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汇恒通贸易有限公司、肖晶、刘亮:本院受理原告黄冠与被告深圳市思伟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汇恒通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之江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晶、刘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是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为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0月21日9点15分,请你们在开庭前20分钟到本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十日(本公告于当日刊登于本院官网)联系人:谭助理联系方式:0755-2198158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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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1
    4

    (2021)粤0305执9027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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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9027号 -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汇恒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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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9027号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汇恒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诉讼费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767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90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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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1
    5

    (2020)粤0304民初1715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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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715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沈冬凤 被告- 肖晶 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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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7151号之一肖晶:本院受理原告沈冬凤与被告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肖晶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冬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645.78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本公告已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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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6
    6

    (2020)粤0304民初1715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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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7151号之一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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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7151号之一肖晶:本院受理原告沈冬凤与被告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肖晶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冬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645.78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本公告已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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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6
    7

    (2021)粤0305执364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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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3640号 -

    当事人- 深圳市德汇恒通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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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3640号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汇恒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诉讼费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480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36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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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0
    8

    (2020)粤0304民初58358号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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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835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许榕俊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中金国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肖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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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8358号肖晶、深圳市前海中金国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鑫股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榕俊诉被告肖晶、第三人深圳市前海中金国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鑫股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6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人民币705082元,计算方式为:(1)以本金86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共计285天,按年利率10.5%的标准计算,计算金额为:705082元;(2)以本金860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起诉时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至;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4、上述金额暂计算为9305082元。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4月12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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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5
    9

    (2020)粤03民终2673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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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26731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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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上诉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6731号肖晶:本院审理上诉人刘巧玲与被上诉人张旭东、卢梦容、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利鑫达贸易有限公司、肖晶、原审第三人刘涛、原审第三人陈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二审传票:本案定于2021年3月25日14:30在本院第二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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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0
    10

    (2020)粤03执异118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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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异118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陈强英 被告- 深圳市思伟达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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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异1185号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强英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思伟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深圳前海金鑫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3执异1185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深圳前海金鑫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由于你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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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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