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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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群佳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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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6601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群佳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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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09-22 |
2 |
北京四达时代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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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5民初222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北京四达时代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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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2021-01-11 | 2021-01-13 |
3 |
黄兵有与王昭芳、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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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8160号 |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
原告-黄兵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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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3-02 |
4 |
安盛法国公司、艾维斯 特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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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9800号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安盛法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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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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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小如、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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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3205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蔡小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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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0-12-31 |
6 |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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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17442、174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锦丰纸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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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0-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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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群佳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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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6600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群佳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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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0-11-03 |
8 |
安盛法国公司、艾维斯特公司等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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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1932号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安盛法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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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0-10 | 2020-12-31 |
9 |
香港泰科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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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71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香港泰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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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8-20 | 2020-12-20 |
10 |
杨双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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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8911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杨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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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7-02 | 2020-09-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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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7民初1981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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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981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昌华盛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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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19812号黄征平:原告深圳市东昌华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征平、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7民初19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东昌华盛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34232.37元;二、被告深圳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东昌华盛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以434232.3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东昌华盛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64.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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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
2 |
(2019)粤0307民初1981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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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981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东昌华盛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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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19812号黄征平: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东昌华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征平、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19812号被告(上诉人)深圳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一、请求撤销全部一审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市东昌华盛实业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深圳市东昌华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以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二月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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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
3 |
(2019)粤0307民初2567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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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5674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泰丰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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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25674号东莞市泰丰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定作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一、被告东莞市泰丰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模具款人民币2084782元;二、被告东莞市泰丰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084782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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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
4 |
(2019)粤0307民初2567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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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5675号 | 保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泰丰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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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25675号东莞市泰丰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保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2019)粤0307民初25675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东莞市泰丰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模具费计人民币22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泰丰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已产生的公告费及判决后可能产生的后续公告送达费用,由原告预交,原告可在申请执行时一并凭单主张,由被告负担。判决如下:被告东莞市泰丰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模具费计人民币22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泰丰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已产生的公告费及判决后可能产生的后续公告送达费用,由原告预交,原告可在申请执行时一并凭单主张,由被告负担。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天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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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
5 |
(2019)粤0307民初2567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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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5675号 | 保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泰丰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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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25675号东莞市泰丰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泰丰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25675号案件的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3月16日10时30分在布吉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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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1 |
6 |
(2019)粤0307民初2567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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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5674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泰丰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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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25674号东莞市泰丰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泰丰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25674号案件的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3月16日9时30分在布吉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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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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