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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达化工

    温州金达化工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云岩瑞岩村(郑家祠堂边)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龙应急罚字[2021]第2000064号 龙港市应急管理局

    龙港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应急罚〔2021〕号当事人:温州金达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甲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7191103XY,成立日期:2003年9月,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云岩瑞岩村(郑家祠堂边),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2021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实施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罐区内压力表未定期检测”等问题,执法人员即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限期30天,8月23日我局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2021年8月17日的现场检查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隐患。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龙应急责改〔2021〕3033号)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我局执法人员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情况。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证据四:周甲敏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违法事实。证据五:周甲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据六: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决定给予当事人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罚没款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龙港市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龙港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10月8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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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9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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