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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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柴芒与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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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7民初678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柴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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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7-29 |
| 2 |
肖盈、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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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2民终9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肖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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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7-02 |
| 3 |
尤烨与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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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民初882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尤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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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8-02 |
| 4 |
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与李汉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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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3民初1099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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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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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与吴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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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3民初1099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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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6-25 |
| 6 |
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与颜智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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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3民初1099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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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6-25 |
| 7 |
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与陈帅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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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3民初109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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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6-25 |
| 8 |
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与陈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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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3民初1099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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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6-25 |
| 9 |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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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民初8354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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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7-30 |
| 10 |
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与刘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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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3民初1095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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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6-25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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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8)粤1972民初311号上诉状公告(王东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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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31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展达贷款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先辉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 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王东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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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311号之四王东旭(43292219740213XXXX):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对原告东莞市展达贷款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先辉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王东旭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8)粤1972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现深圳市先辉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深圳市先辉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诉状副本,深圳市先辉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东莞市展达贷款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第二项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东莞市展达贷款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及诉前财产保全费。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即依法将本案报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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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 |
| 2 |
(2018)粤1972民初311号判决公告(王东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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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31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展达贷款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先辉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 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王东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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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311号之三王东旭(43292219740213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展达贷款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先辉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王东旭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1972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主文为:一、确认原告东莞市展达贷款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先辉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双方协议》于2017年8月31日终止;二、限被告深圳市先辉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展达贷款代理服务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2916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保证金2916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9月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剩余保证金之日止);三、限被告深圳市先辉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东莞市展达贷款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取得对第三人王东旭的涉案债权;四、驳回原告东莞市展达贷款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74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978元(已由原告东莞市展达贷款代理服务有限公司预交),全部由被告深圳市先辉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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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0 |
| 3 |
(2018)粤1972民初311号之二公告(王东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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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31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展达贷款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先辉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 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王东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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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311号之二王东旭(43292219740213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展达贷款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先辉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王东旭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粤19民辖终1002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月22日14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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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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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311号管辖权异议上诉公告(王东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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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31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展达贷款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先辉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 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王东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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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311号之一王东旭(43292219740213XXXX):本院于2018年2月8日对原告东莞市展达贷款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先辉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王东旭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8)粤1972民初311号民事裁定书,现被告深圳市先辉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副本,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2018)粤1972民初31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即依法将本案报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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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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