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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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和兴 被告- 肖头根 江西上善若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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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21 | 2016-10-25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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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9)赣0802执103号 |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10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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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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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803民初45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吉安市青原区新庐陵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曾夏玲 欧阳建根 江西上善若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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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0803民初457号欧阳建根、曾夏玲、江西上善若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市青原区新庐陵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803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法官: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肖巍电话:0796-8186636当事人:吉安市青原区新庐陵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欧阳建根、曾夏玲、江西上善若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二○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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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 2 |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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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803民初45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吉安市青原区新庐陵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欧阳建根 江西上善若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曾夏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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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0803民初457号欧阳建根、曾夏玲、江西上善若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市青原区新庐陵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承办法官:肖巍联系电话:0796—8186636。本院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4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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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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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吉州区七叶荆商贸综合服务部诉被告江西上善若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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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802民初261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江西上善若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吉州区七叶荆商贸综合服务部 被告- 江西上善若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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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善若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吉州区七叶荆商贸综合服务部诉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802民初2616号民事裁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一九年三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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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1 |
| 4 |
原告吉州区七叶荆商贸综合服务部诉被告江西上善若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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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802民初261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吉州区七叶荆商贸综合服务部 被告- 江西上善若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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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善若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吉州区七叶荆商贸综合服务部诉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802民初2616号民事裁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一九年三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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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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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吉州区七叶荆商贸综合服务部诉被告江西上善若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曾春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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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802民初26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吉州区七叶荆商贸综合服务部 被告- 江西上善若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曾春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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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善若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吉州区七叶荆商贸综合服务部诉你公司、曾春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二0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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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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