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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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英明与杭州金成江南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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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941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庞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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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08-04 | 2020-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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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孙多平、杭州金成江南春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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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2民初495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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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5-06 | 2020-06-16 |
3 |
庞英明与杭州金成江南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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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380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庞英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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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04-22 | 2020-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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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金成江南春置业有限公司与吴民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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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0民初1416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杭州金成江南春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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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9-07-23 | 2019-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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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驰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杭州金成江南春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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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民终1768号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上诉人-杭州驰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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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18 | 2019-05-27 |
6 |
杭州金成江南春置业有限公司与杭州驰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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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10民初6492号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原告-杭州金成江南春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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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9-01-18 | 2019-07-03 |
7 |
杭州金成江南春置业有限公司、吕友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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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执1026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杭州金成江南春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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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27 | 2018-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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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沈建平、钟顺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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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4民初2077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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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8-03-12 | 2018-05-14 |
9 |
王航峰、吕云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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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执1772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金成江南春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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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8-02-12 | 2018-05-11 |
10 |
杭州金成江南春置业有限公司与王航峰、吕云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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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执1772号之二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杭州金成江南春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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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8-02-05 | 2018-08-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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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102民初495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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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2民初495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被告- 孙多平 杭州金成江南春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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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2民初4958号孙多平: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孙多平、杭州金成江南春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多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还借款贷款本金220926.66元,期内利息6447.85元、罚息183.31元(暂计算至2020年2月25日,此后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以未还本金与期内利息之和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加收50%的标准计算,如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二、原告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告孙多平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闲林镇竹海水韵花园竹邻间9-2-301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杭州金成江南春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孙多平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杭州金成江南春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承担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孙多平追偿;四、驳回原告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6元,由被告杭州金成江南春置业有限公司、孙多平负担4643元,由原告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263元。原告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孙多平、杭州金成江南春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零二O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俞爱芳电话:86756689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基金小镇法庭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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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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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2民初495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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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2民初495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被告- 杭州金成江南春置业有限公司 孙多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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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2民初4958号杭州金成江南春置业有限公司、孙多平: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杭州金成江南春置业有限公司、孙多平(3303**********0757)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2民初4958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25日14时45分在基金小镇人民法庭第一法庭(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九年十一月六日承办人:陈清亮徐洋莉电话:86752991、86756689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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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
3 |
(2015)杭上商初字第20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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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商初字第20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李春荣 杭州金成江南春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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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荣、杭州金成江南春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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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9 |
4 |
(2015)杭江商初字第8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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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8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宋祎 杭州金成江南春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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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祎、杭州金成江南春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杭江商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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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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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上商初字第19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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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上商初字第19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刘丽君 姚天豪 杭州金成江南春置业有限公司 詹细女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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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君、姚天豪、杭州金成江南春置业有限公司、詹细女当: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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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7 |
6 |
(2015)杭江商初字第8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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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8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宋袆 杭州金成江南春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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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袆、杭州金成江南春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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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7 |
7 |
(2014)杭上商初字第19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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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上商初字第19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刘丽君 姚天豪 杭州金成江南春置业有限公司 詹细女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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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君、姚天豪、杭州金成江南春置业有限公司、詹细女当: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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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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