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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凯晰投资

    上海凯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存续
    • 官网:-
    •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3663号358幢2楼225D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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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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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厦门会同鼎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上海凯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王旭屏 于莉 田淑霞 上海仁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宝群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EternalBraveTechnologyLimited 汪小琴 叶静 上海宇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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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ternalBraveTechnologyLimited(永恒勇气有限公司)、上海宇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旭屏、宝群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厦门会同鼎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EternalBraveTechnologyLimited(永恒勇气有限公司)、上海凯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宇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仁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汪小琴、叶静、王旭屏、于莉、田淑霞及第三人宝群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1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EternalBraveTechnologyLimited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会同鼎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人民币14,734,213.6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734,213.68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二、被告上海凯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会同鼎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人民币4,994,648.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994,648.7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被告汪小琴、叶静对被告上海凯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其全部财产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被告上海宇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会同鼎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人民币3,246,521.5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246,521.58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被告王旭屏对被告上海宇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其全部财产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被告上海仁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会同鼎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人民币1,997,859.4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97,859.48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被告于莉、田淑霞对被告上海仁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其全部财产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厦门会同鼎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7,572.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572.48元,由原告厦门会同鼎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4,350.70元,由被告EternalBraveTechnologyLimited负担99,250.85元,由被告上海凯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汪小琴、叶静共同负担33,644.36元,由被告上海宇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旭屏共同负担21,868.83元,由被告上海仁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莉、田淑霞共同负担13,457.74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厦门会同鼎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上海凯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宇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仁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汪小琴、叶静、王旭屏、于莉、田淑霞、第三人宝群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EternalBraveTechnologyLimite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宇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旭屏、宝群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EternalBraveTechnologyLimited(永恒勇气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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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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