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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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丽环(云)罚[2021]第2000001号 |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 |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丽环(云)罚〔2021〕1号当事人:浙江优贝尔玩具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丽水市云和县白龙山街道长虹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581676884F法定代表人:季志飞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我局于2021年4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2020年4月1日,你公司位于云和县白龙山街道长虹路173号3号车间4楼的地流喷漆区一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未按规定使用(喷淋水泵未运行)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图1份、现场照片4张、视频录像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生产情况;2、法定代表人季志飞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吴文悠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其身份;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环评文件中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证明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4、调查询问笔录2份,进一步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5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丽环(云)罚告[202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云和县工商银行户名:云和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结算专户)账号:1210231029232700191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丽水市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和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丽水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5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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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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