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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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临卫传罚〔2020〕230号 | 杭州市临安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临卫传罚〔2020〕230号当事人:杭州临安云浪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湍口口腔诊所杭州临安云浪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湍口口腔诊所24件消毒灭菌后的医疗器械塑封袋表面未标注消毒及失效日期,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不规范的,或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一般情形,属于一般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罚款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杭州临安云浪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湍口口腔诊所未定期对医疗污水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不规范的,或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一般情形,属于一般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罚款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仟圆整(40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临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帐号:330016173270530011710161),地址: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各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临安区卫生健康局2020年12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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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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