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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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锰锰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韩派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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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执249号之二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西大锰锰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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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0-04-21 | 2020-12-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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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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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5民初220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大锰锰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卢明 广西早晨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王宁 广西南宁韩派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朱美霖 董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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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西大锰锰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韩派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广西早晨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朱美霖、卢明、王宁、董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105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广西大锰锰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韩派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8年9月30日解除;二、被告广西南宁韩派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大锰锰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租金721100元;三、被告广西南宁韩派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大锰锰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2017年7月11日至2017年10月10日止、以9748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以247574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以405416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止、以563258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21100元为基数,按年24%计算);四、被告广西南宁韩派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大锰锰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157842元;五、被告广西早晨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在前述第二项至第四项债务的89%范围内对原告广西大锰锰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早晨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南宁韩派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朱美霖在前述第二项至第四项债务的5%范围内对原告广西大锰锰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美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南宁韩派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七、被告卢明在前述第二项至第四项债务的4%范围内对原告广西大锰锰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卢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南宁韩派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八、被告王宁在前述第二项至第四项债务的1%范围内对原告广西大锰锰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南宁韩派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九、被告董军在前述第二项至第四项债务的1%范围内对原告广西大锰锰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董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南宁韩派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十、驳回原告广西大锰锰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763元,由原告广西大锰锰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616元,由被告广西南宁韩派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广西早晨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朱美霖、卢明、王宁、董军共同负担13147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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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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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5民初220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大锰锰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南宁市韩派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卢明 广西早晨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王宁 朱美霖 董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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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西大锰锰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广西早晨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韩派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卢明、朱美霖、王宁、董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桂0105民初2209号。提出要求:1、请求判令确认原告2016年12月1日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9月30日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租金人民币721100元(柒拾贰万壹仟壹佰元整);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支付延迟支付租金违约金人民币561436元(大写:伍拾陆万壹仟肆佰叁拾陆元整,延迟支付租金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二暂计至2019年2月21日,直至被告一还请全部本金及违约金为止)。4、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人民币157842元(大写:壹拾伍万柒仟捌佰肆拾贰元);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被告一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全体被告共同承担。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通过法院专递和法院直接送达的方式均无法找到你本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你登报公告送达以下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08:30开庭(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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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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