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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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斯诺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希锘佰数控异型网曲结构系统营造(上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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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101民初964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浙江领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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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 2021-09-24 | 2021-09-30 |
2 |
浙江领华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斯诺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希锘佰数控异型网曲结构系统营造(上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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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101民初964号 |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领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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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 2021-06-01 | 2021-07-30 |
3 |
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斯诺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斯诺博建筑新型部品部件科技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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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执322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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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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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浙江斯诺博建筑新型部品部件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斯诺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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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执2746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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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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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穆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希锘佰数控异型网曲结构系统营造(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斯诺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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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7执8052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穆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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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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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领华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斯诺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周开霖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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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4339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领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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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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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斯诺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斯诺博建筑新型部品部件科技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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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1577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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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0-07-15 | 2020-10-10 |
8 |
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浙江斯诺博建筑新型部品部件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斯诺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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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1580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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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0-07-15 | 2020-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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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穆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希锘佰数控异型网曲结构系统营造(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斯诺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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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7民初549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上海穆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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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7-06 | 2020-10-27 |
10 |
东阳市钜银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斯诺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周开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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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3民初12640号之三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东阳市钜银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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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0-05-13 | 2020-05-2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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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沪0115执3227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7 | 详情 |
2 | (2020)沪0115执27469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1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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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周开霖、奚春芳、希锘佰数控异型网曲结构系统营造(上海)有限公司、迈孚希锘佰建筑结构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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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3民初6266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领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希锘佰数控异型网曲结构系统营造(上海)有限公司 杨金同 奚春芳 周开霖 迈孚希锘佰建筑结构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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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3民初6266号周开霖、奚春芳、希锘佰数控异型网曲结构系统营造(上海)有限公司、迈孚希锘佰建筑结构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领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开霖、奚春芳、杨金同、希锘佰数控异型网曲结构系统营造(上海)有限公司、迈孚希锘佰建筑结构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一、五被告对上海斯诺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原告处的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3695555.55元(其中,截至2019年11月29日未付利息为255555.56元;自2019年11月30日起,利息及违约金应以2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暂算至2020年8月18日为3440000元),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401226.67元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款项合计24096782.23元(大写贰仟肆佰零玖万陆仟柒佰捌拾贰元贰角叁分);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蒋倩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红灯、麻月英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1月26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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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2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周开霖,奚春芳,迈孚希锘佰建筑结构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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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101民初96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领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周开霖 奚春芳 迈孚希锘佰建筑结构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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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101民初964号周开霖,奚春芳,迈孚希锘佰建筑结构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浙江领华实业有限公司诉周开霖,奚春芳,迈孚希锘佰建筑结构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2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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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
3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上海斯诺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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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433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领华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斯诺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迈孚希锘佰建筑结构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周开霖 奚春芳 浙江斯诺博建筑新型部品部件科技有限公司 迈孚希锘佰建筑结构技术咨询 杨金同 希锘佰数控异型网曲结构系统营造(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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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4339号上海斯诺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领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开霖(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54****4276);奚春芳(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60****4628);浙江斯诺博建筑新型部品部件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B8AQ82U);迈孚希锘佰建筑结构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698779959Q);杨金同;希锘佰数控异型网曲结构系统营造(上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一、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2335555.56元(其中,截至2019年11月29日未付利息为255555.56元;自2019年11月30日起,利息及违约金应以2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暂算至2020年5月5日为2080000元,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401226.67元;上述款项合计22736782.23元(大写:贰仟贰佰柒拾叁万陆仟柒佰捌拾贰元贰角叁分);三、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七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蒋倩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麻月英、马红灯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20年11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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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
4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周开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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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433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领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斯诺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周开霖 奚春芳 杨金同 希锘佰数控异型网曲结构系统营造(上海)有限公司 浙江斯诺博建筑新型部品部件科技有限公司 迈孚希锘佰建筑结构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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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4339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领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斯诺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周开霖、奚春芳、杨金同、希锘佰数控异型网曲结构系统营造(上海)有限公司、浙江斯诺博建筑新型部品部件科技有限公司、迈孚希锘佰建筑结构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上海斯诺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迈孚希锘佰建筑结构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浙江斯诺博建筑新型部品部件科技有限公司、周开霖、奚春芳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被告:上海斯诺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库路501号2幢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51499252D。法定代表人:周开霖。被告:周开霖,男,195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顺昌路507弄5号,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5401254276。被告:奚春芳,女,196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顺昌工路507弄5号,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6001294628。被告:浙江斯诺博建筑新型部品部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黄湾镇尖山新区闻澜路28号(二期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B8AQ82U。法定代表人:周开霖。被告:迈孚希锘佰建筑结构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沙泾路158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698779959Q。法定代表人:周开霖。二○二○年九月十三日联系人:蒋倩联系电话:0579-86667480联系地址:东阳市人民法院民四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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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4 |
5 |
送达裁判文书——周开霖,上海斯诺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迈孚希锘佰建筑结构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浙江斯诺博建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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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7民初549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上海穆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周开霖 希锘佰数控异型网曲结构系统营造(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斯诺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迈孚希锘佰建筑结构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浙江斯诺博建筑新型部品部件科技有限公司 奚春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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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7民初549号周开霖,上海斯诺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迈孚希锘佰建筑结构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浙江斯诺博建筑新型部品部件科技有限公司,奚春芳:本院受理上海穆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周开霖,希锘佰数控异型网曲结构系统营造(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斯诺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迈孚希锘佰建筑结构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浙江斯诺博建筑新型部品部件科技有限公司,奚春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沪0117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现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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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3 |
6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周开霖、奚春芳、浙江斯诺博建筑新型部品部件科技有限公司、迈孚希锘佰建筑结构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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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433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领华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迈孚希锘佰建筑结构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周开霖 奚春芳 浙江斯诺博建筑新型部品部件科技有限公司 迈孚希锘佰建筑结构技术咨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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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4339号周开霖、奚春芳、浙江斯诺博建筑新型部品部件科技有限公司、迈孚希锘佰建筑结构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领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开霖(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54****4276);奚春芳(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60****4628);浙江斯诺博建筑新型部品部件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B8AQ82U);迈孚希锘佰建筑结构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698779959Q)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一、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2335555.56元(其中,截至2019年11月29日未付利息为255555.56元;自2019年11月30日起,利息及违约金应以2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暂算至2020年5月5日为2080000元,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401226.67元;上述款项合计22736782.23元(大写:贰仟贰佰柒拾叁万陆仟柒佰捌拾贰元贰角叁分);三、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七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蒋倩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麻月英、马红灯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20年10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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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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