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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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与王西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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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民初1530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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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1-07-09 | 2021-08-30 |
2 |
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戴武勇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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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82执异3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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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6-18 |
3 |
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与张碧霞、吕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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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7民初297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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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6-29 |
4 |
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与王彪、青小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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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82民初245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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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6-30 |
5 |
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与郑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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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7民初259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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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6-29 |
6 |
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与李静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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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82民初266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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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6-15 |
7 |
徐正如,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侵权民事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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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7执1238号 | 侵权 |
当事人-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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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6-09 |
8 |
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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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7民初425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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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6-25 |
9 |
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与罗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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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民初1526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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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5-24 |
10 |
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与王格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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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民初1454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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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5-2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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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川0104民初40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邹家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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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G80 | 2020-09-03 |
2 | (2020)川0104民初40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邹家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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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G80 | 2020-09-03 |
3 | (2017)川0104民初460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朱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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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G07 | 2017-08-31 |
4 | (2017)川0104民初460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朱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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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G07 | 2017-08-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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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04民初2198号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苟成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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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219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苟成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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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2198号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苟成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苟成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水电费、垃圾清运费等共计1058.7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8.85元,合计1087.61元;二、驳回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苟成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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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2 |
(2019)川0104民初2196号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春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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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219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陈春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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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2196号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春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春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水电费、垃圾清运费等共计931.9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8.40元,合计970.31元;二、驳回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春灵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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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3 |
(2019)川0104民初2211号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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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221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邵志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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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2211号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邵志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8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54.28元和垃圾清运费8元、2016年7月至8月的电费544.15元和水费226.48元;二、被告邵志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元;三、驳回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邵志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邵志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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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4 |
(2019)川0104民初2209号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津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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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220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张津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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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2209号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津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津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水电费、垃圾清运费等共计1565.0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78.98元,合计1644.02元;二、驳回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津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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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5 |
(2019)川0104民初2207号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尹蜀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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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220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尹蜀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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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2207号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尹蜀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尹蜀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水电费、垃圾清运费等共计769.8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0.12元,合计829.98元;二、驳回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尹蜀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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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6 |
(2019)川0104民初2204号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泽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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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220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马泽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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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2204号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泽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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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7 |
(2019)川0104民初2206号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志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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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220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杨志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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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2206号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志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志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水电费、垃圾清运费等共计1288.1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1.59元,合计1349.72元;二、驳回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志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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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8 |
(2019)川0104民初2200号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有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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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220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徐有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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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2200号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有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有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月至8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796.54元和垃圾清运费144元、2015年12月至8月的电费630.25元和水费715.2元;二、被告徐有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元;三、驳回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徐有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有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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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9 |
(2019)川0104民初2201号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大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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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220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魏大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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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2201号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大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魏大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水电费、垃圾清运费等共计793.1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0元,合计853.17元;二、驳回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魏大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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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10 |
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大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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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220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魏大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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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2201号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大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27日欠缴的物业管理费450.59元,2016年7月3日至2016年8月4日欠缴的电费208.36元,2016年6月3日至2016年8月4日欠缴的水费116.22元,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欠缴的垃圾清运费18元,及逾期违约金547.46元,上述共计1340.6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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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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