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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好大夫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2号首层及夹层自编101、102号、5楼自编511、512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越工商处字[2019]238号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市好大夫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440104MA59AJ246Q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2号首层及夹层自编101、102号法定代表人:陈秀锋经营范围:卫生本局收到群众举报广州市好大夫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3日、6日、8日、10日、13日、15日、17日、20日、22日、24日、26日、28日和5月4日在《广州日报》上发布“羊城口福大行动”违法广告。本局于2018年9月5日对广告发布者广州日报社立案调查,并已于2018年10月26日依法予以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越工商处字[2018]302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本局又于2019年6月24日对广告主广州市好大夫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立案调查处理。经查明:由广州优媒互连广告有限公司代理的当事人的医疗广告发布业务,于2016年4月3日、6日、8日、10日、13日、15日、17日、20日、22日、24日、26日、28日和5月4日在《广州日报》上发布的“羊城口福大行动”医疗广告未经医疗广告审查发布。以上广告刊登于《广州日报》A1叠底版,广告规格均为24*17厘米,刊登次数共计13次,广告单价都是1835.5元,因此广告费用共23861.5元。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并确认:证据一:对广州日报社委托代理人、广州优媒互连广告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及广州市好大夫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询问(调查)笔录》复印件;证据二:广告定位单复印件,发票复印件,报纸复印件,广州日报社法定代表人、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广州优媒互连广告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好大夫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门诊主任等的身份证复印件,广州日报社、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广州优媒互连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市好大夫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复印件等;证据三:《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越工商处字[2018]3029号)复印件。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未作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0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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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5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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