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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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舟集综执〔2021〕罚决字第 -0048号 | 浙江省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1)浙江海博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与舟山市卓越环保有限公司开始签订合同,全权委托舟山市卓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污水处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为浙江海博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该事件的主体确立为浙江海博食品有限公司。(2)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在线监控显示,2021年4月9日至4月21日浙江海博食品有限公司纳管排放的废水多因子持续超标排放。发生原因是由于该公司污水处理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被公安机关传唤调查出现脱岗状态,发现问题后浙江海博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及时补救,于2021年4月21日,基本恢复正常,建议对该行为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3)浙江海博食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将二次沉淀池内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入市政排水管网内,经检测化学需氧量浓度、悬浮物浓度、总磷浓度和总氮浓度分别超过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GB/T31962-2015)规定排放标准的13.2倍、34倍、11.625倍和1.49倍,浙江海博食品有限公司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的规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5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浙江海博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舟集综执〔2021〕罚告字第004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故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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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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