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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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赛科雨水利用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铭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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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执61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赛科雨水利用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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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5-21 | 2020-12-18 |
2 |
深圳市赛科雨水利用系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铭水科技有限公司、马业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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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7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赛科雨水利用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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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3-14 | 2019-11-2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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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9执6143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0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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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9执614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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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执61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赛科雨水利用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金铭水科技有限公司 马业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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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执6143号深圳市金铭水科技有限公司、马业江: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赛科雨水利用系统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78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9执61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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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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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781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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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781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赛科雨水利用系统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铭水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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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781号马业江: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赛科雨水利用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马业江、深圳市金铭水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9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金铭水科技有限公司、马业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赛科雨水利用系统有限公司货款17501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8年11月15日起计算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金铭水科技有限公司、马业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赛科雨水利用系统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赛科雨水利用系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本公告于2019年7月1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蓝世忠联系电话:2105040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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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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