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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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吴珺珺、深圳市德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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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异76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吴珺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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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11 | 2019-09-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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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169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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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1698号 | - |
原告- 吴珺珺 当事人- 深圳市仁生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田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轴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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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1698号深圳市中轴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仁生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田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吴珺珺与你(单位)民事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395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16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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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2 |
(2021)粤03执145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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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145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WUWEIXUAN 被告- 深圳市田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生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轴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旭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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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1451号深圳市德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旭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轴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仁生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田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WUWEIXUAN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405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14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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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3 |
(2019)粤03财保1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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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财保121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田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光德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旭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轴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德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生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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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财保121号深圳市德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德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旭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轴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仁德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田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光德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吴珺珺与你方被申请人深圳市德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德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旭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轴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仁生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仁德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田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光德实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德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德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旭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轴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仁生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仁德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田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光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股权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保全金额以人民币170,000,000元为限。合议庭成员为时春蕾、唐国林、尹伊,书记员为王晓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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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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