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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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欣浩印染有限公司、浙江鑫隆远洋渔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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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民终2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鑫隆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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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31 | 2020-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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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六与王鸿峰、绍兴嘉迪化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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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3民初1075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王小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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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18-11-06 | 2018-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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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嘉迪化工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张乔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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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3民初1098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绍兴嘉迪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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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18-10-26 | 2019-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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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镜湖支行与浙江鑫隆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绍兴市中原毛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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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民终22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鑫隆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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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8-24 | 2016-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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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嘉迪化工有限公司、王灿英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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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催21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申请人-绍兴嘉迪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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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16-08-08 | 2016-08-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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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602民初463号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镜湖支行诉被告绍兴市中原毛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送达上诉状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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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4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镜湖支行 被告- 绍兴市东江工艺编织有限公司 余春艳 绍兴市中原毛纺织有限公司 绍兴市欣浩印染有限公司 绍兴嘉迪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鑫隆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陈建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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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市东江工艺编织有限公司、余春艳(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71****452X):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镜湖支行与你们及被告绍兴市中原毛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欣浩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嘉迪化工有限公司、浙江鑫隆远洋渔业有限公司、陈建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绍兴市欣浩印染有限公司、浙江鑫隆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均在上诉期限提起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上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463号民事上诉状。两被告均诉请:一、依法撤销(2019)浙0602民初463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二、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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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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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463号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镜湖支行诉被告绍兴市中原毛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送达判决书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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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4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镜湖支行 被告- 绍兴市东江工艺编织有限公司 余春艳 绍兴市中原毛纺织有限公司 绍兴市欣浩印染有限公司 绍兴嘉迪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鑫隆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陈建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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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市东江工艺编织有限公司、余春艳(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71****452X):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镜湖支行与你们及被告绍兴市中原毛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欣浩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嘉迪化工有限公司、浙江鑫隆远洋渔业有限公司、陈建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绍兴市中原毛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给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镜湖支行借款本金7499801.48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8年11月30日止的利息为4585284.41元,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绍兴市欣浩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嘉迪化工有限公司、浙江鑫隆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绍兴市东江工艺编织有限公司、陈建潮、余春艳对被告绍兴市中原毛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余额825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943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9311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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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
3 |
(2019)浙0602民初463号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镜湖支行诉被告绍兴市中原毛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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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4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镜湖支行 被告- 绍兴市欣浩印染有限公司 绍兴嘉迪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鑫隆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绍兴市东江工艺编织有限公司 余春艳 绍兴市中原毛纺织有限公司 陈建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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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市欣浩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嘉迪化工有限公司、浙江鑫隆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绍兴市东江工艺编织有限公司、余春艳(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71****452X):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镜湖支行诉你们及绍兴市中原毛纺织有限公司、陈建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46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绍兴市中原毛纺织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7499801.48元,并支付从2013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的利息4585284.41元,本息合计12085085.89元;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因欠息产生的复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付;二、判令被告绍兴市欣浩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嘉迪化工有限公司、浙江鑫隆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绍兴市东江工艺编织有限公司、陈建潮、余春艳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余额人民币825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各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19年9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3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王晓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潘立洁、沈忠仙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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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2 |
4 |
(2015)绍越商重字第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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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商重字第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镜湖支行 被告- 绍兴市中原毛纺织有限公司 绍兴市欣浩印染有限公司 绍兴嘉迪化工有限公司 绍兴市东江工艺编织有限公司 陈建潮 赵春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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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中原毛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欣浩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嘉迪化工有限公司、绍兴市东江工艺编织有限公司、陈建潮、赵春燕: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镜湖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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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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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商初字第65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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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商初字第6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市中原毛纺织有限公司 绍兴市欣浩印染有限公司 绍兴嘉迪化工有限公司 绍兴市东江工艺纺织有限公司 陈建潮 赵春燕 浙江鑫隆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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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中原毛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欣浩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嘉迪化工有限公司、绍兴市东江工艺纺织有限公司、陈建潮、赵春燕: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浙江鑫隆远洋渔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5年10月12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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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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