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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微咖文化

    杭州微咖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 官网:-
    • 地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139号1幢715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郑乐记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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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3执334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郑乐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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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8-07-30 00:00:00 2019-02-20
    2

    蒋凯、杭州微咖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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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3执333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蒋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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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8-05-23 2018-08-2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浙0103民初1341号之二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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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3民初134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华讯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连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郑国新 杭州微咖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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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1341号之二杭州连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微咖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华讯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连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郑国新、杭州微咖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3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杭州连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杭州华讯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00000元;二、被告杭州连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华讯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迟延支付租金违约金100000元,该款以被告杭州连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经缴纳的保证金抵扣;三、被告杭州连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华讯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解约违约金153990元;四、被告郑国新、杭州微咖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杭州华讯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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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9
    2

    (2018)浙0103民初1341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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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3民初134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华讯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连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杭州微咖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郑国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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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1341号杭州连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微咖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华讯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你们及郑国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杭州连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11月6日解除;2、被告杭州连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腾退房屋;3、原告立即没收被告杭州连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保证金10万元;4、被告杭州连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房租人民币491780.82元,违约金153990元,合计645770.82元(详见计算清单)(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按每日3561.64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5、被告郑国新、杭州微咖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对诉请四承担连带责任;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7月18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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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16
    3

    下劳人仲案字[2017]05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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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劳人仲案字[2017]0532号 人事争议

    原告- 蒋凯 被告- 杭州微咖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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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微咖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了蒋凯诉你有关拖欠工资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下劳人仲案字[2017]第0532号仲裁裁决书,本委裁决: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6年5月到2017年8月拖欠的工资和提成共计178994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它请求事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下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年11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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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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