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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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洪龙、浙江泊库岛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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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终964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钱洪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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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1-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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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泊库岛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新房长江(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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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2民初50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浙江泊库岛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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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8-03 | 2021-01-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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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2民初506号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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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2民初50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浙江泊库岛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新房长江(浙江)建设有限公司 廖斌 钱洪龙 金鹏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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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02民初506号廖斌、金鹏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泊库岛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新房长江(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廖斌、钱洪龙、金鹏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钱洪龙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2民初506号案件的上诉状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二O二O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操惠慧电话:86012949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1013室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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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7 |
2 |
(2020)浙0102民初50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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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2民初50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浙江泊库岛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新房长江(浙江)建设有限公司 廖斌 钱洪龙 金鹏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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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02民初506号廖斌、金鹏驰:本院对原告浙江泊库岛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新房长江(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廖斌、钱洪龙、金鹏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中新房长江(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泊库岛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支付利息1852274元,并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标准继续支付自2020年3月3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廖斌对被告中新房长江(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被告钱洪龙、金鹏驰对被告中新房长江(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借款本金100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钱洪龙、金鹏驰实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新房长江(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廖斌追偿;四、驳回原告浙江泊库岛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中新房长江(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廖斌、钱洪龙、金鹏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68元,减半收取46534元,由被告中新房长江(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廖斌共同负担;被告钱洪龙、金鹏驰对其中的409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新房长江(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廖斌、钱洪龙、金鹏驰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O二O年八月五日书记员:操惠慧电话:86012949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1013室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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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
3 |
(2020)浙0102民初50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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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2民初50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浙江泊库岛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新房长江(浙江)建设有限公司 廖斌 钱洪龙 金鹏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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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02民初506号廖斌、钱洪龙、金鹏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泊库岛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新房长江(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廖斌(3601**********0019)、钱洪龙(3307**********0016)、金鹏驰(3307**********021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2民初506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15日9时15分在本院15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二O年四月二十九日承办人:吴媛媛、操惠慧,电话:86751063、86012949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1013室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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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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