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弘楚源

    深圳市弘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龙田社区莹展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园区4号厂房 C-7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3民初8934号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3民初893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被告- 深圳市弘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孙学峰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8934号孙学峰、深圳市弘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被告深圳市弘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孙学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8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深圳市弘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孙学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31000元及利息10651.52元、罚息2791.26元、复利129.31元,以上本息合计244572.09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11月20日,2020年11月2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及人民银行之规定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之和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2020年11月20日之后如有还款按合同约定抵扣)。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4元、保全费1743元,均由被告深圳市弘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孙学峰负担。前述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4227元原告已预付,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弘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孙学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4227元,逾期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收起

    ... 展开
    2021-06-23
    2

    (2021)粤0303民初8934号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3民初893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被告- 孙学峰 深圳市弘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8934号孙学峰、深圳市弘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被告深圳市弘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孙学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8934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03日09时30分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法院联系人:曾子程电话:0755-22725154 收起

    ... 展开
    2021-03-19
    3

    (2020)粤0307民初6410号之一(深圳市弘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告撤诉裁定)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7民初64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华海印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弘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6410号之一深圳市弘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华海印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离开原住址,本院无法与你联系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2020)粤0307民初6410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华海印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深圳市华海印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 展开
    2020-08-31
    4

    (2020)粤0307民初6410号(公告起诉应诉等)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7民初64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华海印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弘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6410号深圳市弘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华海印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弘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641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7210元;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08月25日09时30分在横岗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法院联系人:杨雅倩电话:0755-2843720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2020-08-10
    5

    (2020)粤0307民初6410号(原告深圳市华海印刷包装制品有限公…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7民初64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华海印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弘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6410号深圳市弘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华海印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弘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641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7210元;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定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08月25日09时30分在横岗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本案以该公告内容为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法院联系人:杨雅倩电话:0755-2843720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2020-06-05
    6

    (2020)粤0307民初6410号(该案以该公告为准)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7民初64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华海印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弘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6410号深圳市弘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华海印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弘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641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7210元;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定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08月25日09时30分在横岗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本案开庭、举证、应诉等都已该公告内容为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法院联系人:杨雅倩电话:0755-2843720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2020-06-04
    7

    (2020)粤0307民初6410号(公告起诉、应诉、开庭等)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7民初64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华海印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弘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6410号深圳市弘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华海印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弘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641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7210元;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定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0年08月25日09时30分在横岗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法院联系人:杨雅倩电话:0755-2843720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2020-06-03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