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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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等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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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民终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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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6-08 |
2 |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试验区分行票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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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民终48号 | 票据纠纷 |
上诉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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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8-02 |
3 |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长石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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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7执保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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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2-24 |
4 |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长石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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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7执保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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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2-24 |
5 |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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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民终1298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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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14 |
6 |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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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民终1328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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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14 |
7 |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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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民终1296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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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14 |
8 |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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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民终1329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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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14 |
9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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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14446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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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1-29 | 2021-02-01 |
10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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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14442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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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1-29 | 2021-02-0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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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豫01民初129号 | 票据纠纷 |
被告- 郑州白雲汇实业有限公司 十堰淮凌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狐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超泽天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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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8 | 2020-10-21 |
2 | (2020)豫01民初129号 | 票据纠纷 |
被告- 郑州白雲汇实业有限公司 十堰淮凌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狐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超泽天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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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8 | 2020-10-21 |
3 | - | 票据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试验区分行 被告- 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 郑州白雲汇实业有限公司 十堰淮凌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狐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超泽天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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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0 | 2020-06-25 |
4 | - | 票据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试验区分行 被告- 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 郑州白雲汇实业有限公司 十堰淮凌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狐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超泽天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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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0 | 2020-06-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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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皖0202民初2130号上海旌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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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2130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 被告- 上海旌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 衢州市佳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芜湖友一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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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2130号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上海旌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衢州市佳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友一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诉被告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上海旌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衢州市佳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友一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上海旌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衢州市佳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友一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票据款500万元及其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5月19日起支付至该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95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958元,由被告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上海旌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衢州市佳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友一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02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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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2 |
(2021)皖0202民初2134号孝感云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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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2134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 被告- 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孝感云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芜湖鑫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 衢州市佳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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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2134号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孝感云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衢州市佳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鑫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诉被告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孝感云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衢州市佳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鑫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孝感云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衢州市佳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鑫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票据款700万元及其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5月19日起支付至该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9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5982元,由被告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孝感云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衢州市佳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鑫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02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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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3 |
(2021)皖0202民初2134号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孝感云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衢州市佳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鑫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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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2134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 被告-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 衢州市佳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芜湖鑫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孝感云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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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2134号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孝感云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衢州市佳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鑫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与被告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孝感云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衢州市佳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鑫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起诉:1、被告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上海更生商贸有限公司、衢州市佳沐生支付票据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鑫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向原告款700万元及暂计算至4月1日的利息11679.45元(利息以7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再追索清偿之日止,六被告对此本金、利息承担共同连带责任;2、各被告人对本案诉讼费和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5日下午10时00分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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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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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2130号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上海旌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衢州市佳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友一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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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2130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 被告-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上海旌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芜湖友一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 衢州市佳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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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2130号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上海旌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衢州市佳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友一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与被告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上海旌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衢州市佳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友一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起诉:1、被告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上海旌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衢州市佳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友一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票据款500万元及暂计算至4月1日的利息8342.5元(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再追索清偿之日止),六被告对此本金和利息承担共同连带责任。2、各被告人对本案诉讼费和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5日下午10时30分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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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
5 |
(2020)皖0202民初2130号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等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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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2130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 被告-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上海旌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芜湖友一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 衢州市佳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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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2民初2130号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上海旌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衢州市佳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友一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与被告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上海旌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衢州市佳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友一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起诉:1、被告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上海旌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衢州市佳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友一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票据款500万元及暂计算至4月1日的利息8342.5元(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再追索清偿之日止),六被告对此本金和利息承担共同连带责任。2、各被告人对本案诉讼费和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5日下午10时30分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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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
6 |
(2020)皖0202民初2134号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等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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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2134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 被告-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 衢州市佳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芜湖鑫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孝感云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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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2民初2134号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孝感云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衢州市佳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鑫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与被告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孝感云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衢州市佳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鑫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起诉:1、被告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上海更生商贸有限公司、衢州市佳沐生支付票据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鑫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向原告款700万元及暂计算至4月1日的利息11679.45元(利息以7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再追索清偿之日止,六被告对此本金、利息承担共同连带责任;2、各被告人对本案诉讼费和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5日下午10时00分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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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
7 |
(2020)粤0303民初144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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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14446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当事人- 上海沪锡浩翔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利竟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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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沪锡浩翔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利竟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及你们票据纠纷(2020)粤0303民初14446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14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票据款1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款10,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2月14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上海沪锡浩翔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利竟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所负的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8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上海沪锡浩翔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利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87,8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五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7,8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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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8 |
(2020)粤0303民初144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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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14442号 | 票据纠纷 |
当事人-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利竟科技有限公司 衢州市慧盈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焜诺实业有限公司 衢州市佳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嘉和丰美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更生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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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更生商贸有限公司、衢州市佳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焜诺实业有限公司、衢州市慧盈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嘉和丰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利竟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诉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及你们票据纠纷(2020)粤0303民初14442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14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票据款1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款10,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17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上海更生商贸有限公司、衢州市佳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焜诺实业有限公司、衢州市慧盈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嘉和丰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利竟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所负的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1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上海更生商贸有限公司、衢州市佳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焜诺实业有限公司、衢州市慧盈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嘉和丰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利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87,1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九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7,1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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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9 |
(2020)粤0303民初144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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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14447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当事人- 上海沪锡浩翔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利竟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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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沪锡浩翔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利竟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及你们票据纠纷(2020)粤0303民初14447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14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票据款1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款10,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2月14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上海沪锡浩翔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利竟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所负的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8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上海沪锡浩翔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利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87,8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五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7,8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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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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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2130号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上海旌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衢州市佳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友一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民事上诉状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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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2130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 被告-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上海旌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芜湖友一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 衢州市佳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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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2民初2130号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上海旌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衢州市佳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友一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与被告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上海旌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衢州市佳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友一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20)皖0202民初21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02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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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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