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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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卫职罚〔2020〕2号 | 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处罚决定书文号:湖卫职罚〔2020〕2号;案件名称:浙江水墨江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等案;被处罚单位:浙江水墨江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30521587784624D;法定代表人:嵇晓月;主要违法事实:浙江水墨江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和第七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当事人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8名劳动者未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违法程度“较轻”,情节后果“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下的”,裁量幅度“警告,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整改。当事人未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要求的时间安排需要复查的劳动者进行复查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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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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