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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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唐鹰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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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3民初5784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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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0-29 |
2 |
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唐鹰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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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民初459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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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19-06-19 | 2020-01-09 |
3 |
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唐鹰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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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民初4518号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原告-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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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19-05-06 | 2020-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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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唐鹰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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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1480号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唐鹰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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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18-07-13 | 2018-08-15 |
5 |
湖州市织里文博布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唐鹰服饰有限公司、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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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民初48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湖州市织里文博布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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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17-11-23 | 2017-12-31 |
6 |
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唐鹰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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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2326号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上诉人-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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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9-14 | 2017-12-18 |
7 |
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唐鹰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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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2325号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上诉人-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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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9-14 | 2017-12-18 |
8 |
李娟与宁波市唐鹰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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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17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李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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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17-02-22 | 2017-03-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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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唐鹰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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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1480号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当事人- 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唐鹰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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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1480号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你(单位)与宁波市唐鹰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2016)浙0283民初21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5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宁波唐鹰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股权转让款1335万元及相应利息;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宁波唐鹰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厂房、土地租金300万元及按年租金60万元自2017年1月6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租金及相应利息;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腾退2012年1月6日签订的《宁波市唐鹰服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所租用的宁波市唐鹰服饰有限公司及四家关联企业的土地和房屋等建筑物;(2)案件受理费144605元,由你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83750元。执行员:李水正联系电话:88903781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6228580299901757507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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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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