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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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内蒙古电库能源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小哥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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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0102民初12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内蒙古电库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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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6-08 | 2020-07-01 |
2 |
鄂尔多斯市奇瑞投资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云计算大数据运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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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91执4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奇瑞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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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5-30 | 2020-06-28 |
3 |
鄂尔多斯市奇瑞投资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云计算大数据运营有限公司、内蒙古李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小哥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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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91执4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鄂尔多斯市奇瑞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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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3-20 | 2020-08-28 |
4 |
内蒙古豪赛惠保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小哥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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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01民终66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内蒙古豪赛惠保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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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17 | 2020-06-28 |
5 |
内蒙古豪赛惠保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小哥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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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02民初627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人-内蒙古豪赛惠保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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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9-20 | 2020-06-28 |
6 |
内蒙古云计算大数据运营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小哥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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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02民初4149号 | - |
原告-内蒙古云计算大数据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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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8-01 | 2019-10-14 |
7 |
鄂尔多斯市奇瑞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云计算大数据运营有限公司、内蒙古李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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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91财保1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奇瑞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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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5-22 | 2019-05-31 |
8 |
李丽芳与赵丽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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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05民初37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李丽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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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2019-04-29 | 2019-05-0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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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皖0291执441号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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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皖0291民初2047号内蒙古李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小哥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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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91民初20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鄂尔多斯市奇瑞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内蒙古云计算大数据运营有限公司 内蒙古李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小哥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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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皖0291民初2047号内蒙古李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小哥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奇瑞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云计算大数据运营有限公司、内蒙古李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小哥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91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内蒙古云计算大数据运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鄂尔多斯市奇瑞投资有限公司购车款3813300元,并自2019年5月1日起以38133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内蒙古李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小哥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39747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44747元,由被告内蒙古云计算大数据运营有限公司、内蒙古李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小哥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承办法官:孙文霞联系电话:0553-576057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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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 |
2 |
(2019)皖0291民初2047内蒙古云计算大数据运营有限公司、内蒙古李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小哥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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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91民初20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鄂尔多斯市奇瑞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内蒙古云计算大数据运营有限公司 内蒙古李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小哥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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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91民初2047号内蒙古云计算大数据运营有限公司、内蒙古李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小哥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奇瑞投资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组成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保全结果实施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内蒙古云计算大数据运营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购车款3813300元,并自2019年5月1日起以38133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曰止。;2.判令被告内蒙古云计算大数据运营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305064元;3.判令内蒙古李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内蒙古云计算大数据运营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内蒙古小哥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购车款381330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承办人:孙文霞联系电话:0553-576057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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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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