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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通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大北路539—555号之二(不可作厂房使用)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番工商处字[2017]173号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3日,经检大队根据群众匿名举报,依法前往广东云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大北路539-555号之二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在该经营场所的外部招牌、入门前台背景墙、展厅横幅、展厅汽车旁广告牌、汽车车牌及前台桌上的宣传单张上均有“全球首家汽车销售返还平台”的内容,现场要求广东云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上述内容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广东云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现场无法出具任何文件资料备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法发布广告,经请示局领导批准,遂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从2016年5月起在经营场所外部招牌、入门前台背景墙上使用“全球首家汽车销售返还平台”内容对外进行广告宣传。从2016年年底开始在展厅横幅、展厅汽车旁广告牌、汽车车牌及前台桌上的宣传单张使用“全球首家汽车销售返还平台”内容对外进行广告宣传。另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外部招牌、入门前台背景墙、展厅横幅、展厅汽车旁广告牌、汽车车牌及前台桌上的宣传单张等是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内容经当事人确定,并交由第三方制作完成。以上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并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名确认。2017年6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工商番听字(2017)第0201704260000610-00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广告主通过在经营场所的外部招牌、入门前台背景墙、展厅横幅、展厅汽车旁广告牌、汽车车牌及前台桌上的宣传单张上使用“全球首家汽车销售返还平台”的内容对外发布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200000元罚款。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款,也可以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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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04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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