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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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明华与浙江中书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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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612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方明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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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5-18 | 2020-07-2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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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04执2143号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4 | 详情 |
2 | (2021)浙0104执2142号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4 | 详情 |
3 | (2021)浙0104执2137号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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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浙江中书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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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民初1719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略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中书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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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民初17195号浙江中书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略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浙江中书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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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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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0)21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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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0)217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王平 被告- 浙江中书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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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王平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0)2178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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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3 |
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0)21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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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0)217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王平 被告- 浙江中书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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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王平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劳动争议案(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0)2178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争议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等法律文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和15日内。于公告之日起中止审理,公告期满后次日恢复审理。本案定于2021年2月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江干区广景弄6号203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0571-56135528、56135529。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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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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