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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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君秀与周秀文、佛山市中工伙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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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244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滕君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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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7-01 |
2 |
佛山市中工伙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曹春波、曹棕烨、佛山市三水富之基线束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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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8945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中工伙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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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4-13 |
3 |
谷豪壘与佛山市中工伙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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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15479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谷豪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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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2-28 |
4 |
阙老九、佛山市恒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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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纪合同纠纷 |
上诉人-阙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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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佛山市中工伙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冯建华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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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纪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中工伙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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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岑巨湛与佛山市中工伙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顺德北滘分公司、佛山市中工伙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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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岑巨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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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佛山市中工伙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张志雄行纪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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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纪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中工伙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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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佛山市中工伙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佛山市冠哲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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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纪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中工伙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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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佛山市中工伙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佛山市大川家具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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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中工伙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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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滕君秀与周秀文、佛山市中工伙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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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滕君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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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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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05民初28945号原告佛山市中工伙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富之基线束有限公司、曹春波、曹棕烨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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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8945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中工伙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三水富之基线束有限公司 曹棕烨 曹春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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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曹春波、曹棕烨:本院在审理(2020)粤0605民初28945号原告佛山市中工伙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富之基线束有限公司、曹春波、曹棕烨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28945号案的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中工伙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8.02元(原告已预交8816.0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交的4408.02元,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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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2 |
(2020)粤0605民初28945号原告佛山市中工伙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棕烨、曹春波、佛山市三水富之基线束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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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8945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中工伙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曹春波 佛山市三水富之基线束有限公司 曹棕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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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605民初28945号曹棕烨、曹春波: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中工伙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棕烨、曹春波、佛山市三水富之基线束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28945号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居间费为500000元;2.三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暂计为1604元,实际金额按下述方法计算(以500000元为基数,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利息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实际计算至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梁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原一平、人民陪审员谭小燕组成。本案定于2021年4月7日上午9时于本院第25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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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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