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房地产

    温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从属名称:温州市中房房地产开发联合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垟儿路9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1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温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温州市鹿城区江滨亿庭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20)浙0302执恢56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收起

    ... 展开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04-08 2020-06-05
    2

    温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温州市鹿城区江滨亿庭酒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8)浙0302执4215号 -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收起

    ... 展开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05-24 2020-10-23
    3

    温州市鹿城区江滨亿庭酒店、庄丽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8)浙03民终33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庄丽萍
    温州市鹿城区江滨亿庭酒店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4-19 2018-12-31
    4

    温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温州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7)浙0302民初2489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原告-温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收起

    ... 展开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11-30 2018-05-30
    5

    温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温州市鹿城区江滨亿庭酒店、庄丽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7)浙0302民初904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温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收起

    ... 展开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11-10 2018-06-06
    6

    温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温州市鹿城区江滨亿庭酒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7

    温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温州市鹿城区江滨亿庭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8

    温州市鹿城区江滨亿庭酒店、庄丽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庄丽萍
    温州市鹿城区江滨亿庭酒店
    收起

    ... 展开
    - - -
    9

    温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温州市鹿城区江滨亿庭酒店、庄丽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温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10

    温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温州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原告-温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浙0302民初2489号 收起

    ... 展开
    (2017)浙0302民初2489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原告- 温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被告- 温州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温州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诉你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3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2017-03-28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