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甬鄞市监处〔2016〕598号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当事人广告中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罚款10000元。 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因该广告同时构成了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的违法行为,我们认为与当事人在广告中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的违法行为构成竞合,按照一事不再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收起
...
展开
|
2016-10-14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