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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农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五龙岗康杜岭5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云市监处字[2021]177号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农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1517964C;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五龙岗康杜岭5号;法定代表人:杨**;身份证号码:**;     根据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化监2020-04-0006),广州农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生产的“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型号/规格/等级20g/包,生产日期:2020-03-24)经检验,游离氨基酸含量、标识不符合NY1429-2010(中量元素型液体)标准要求,依据《2020年第一季度广州市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另根据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化监2020-04-0007),广州农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生产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型号/规格/等级散装,生产日期:2019-11-20)经检验,pH(1:250倍稀释)、标识不符合NY1107-2010标准要求,依据《2020年第一季度广州市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广州农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涉嫌从事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我局遂于2020年06月19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确认被抽检的“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型号/规格/等级20g/包,生产日期:2020-03-24)、“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型号/规格/等级散装,生产日期:2019-11-20)为其生产,不合格属实。当事人因生产过程中质量监督不严等原因,导致其生产的被抽样批次“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型号/规格/等级20g/包,生产日期:2020-03-24)、“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型号/规格/等级散装,生产日期:2019-11-20)经监督抽查判断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生产的“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型号/规格/等级20g/包,生产日期:2020-03-24)共有2400包被列入抽样基数,成本价为0.3元/包,2020年03月31日当事人无偿提供80包给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作抽样产品,剩余的产品以0.4元/包的销售价对外销售完毕,被抽检产品货值金额为960元,违法所得为232元。当事人生产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型号/规格/等级散装,生产日期:2019-11-20)共有100kg被列入抽样基数,成本价为7元/kg,2020年03月31日当事人无偿提供2kg给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作抽样产品,剩余的产品以9元/kg的销售价对外销售完毕,被抽检产品货值金额为900元,违法所得为196元。我局于2020年05月29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两批次“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型号/规格/等级20g/包,生产日期:2020-03-24)、“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型号/规格/等级散装,生产日期:2019-11-20)。总计上述两批次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860元,违法所得为428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单》2份、证明对当事人的抽样情况;   2.《检验检测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型号/规格/等级20g/包,生产日期:2020-03-24)、“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型号/规格/等级散装,生产日期:2019-11-20)质量不合格;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4.《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的调查情况; 5.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证明当事人基本组织情况、当事人处理与案件有关事宜。 我局于2021年02月23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其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符合《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产品质量)》第1条:“符合从重或从轻情节以外的其他情形。”所列的一般情形,按照《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产品质量)》的一般情形给予处罚。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型号/规格/等级20g/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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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1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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