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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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甘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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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6执441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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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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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勤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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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执37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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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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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与史献俊、黄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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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执24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黄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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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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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与李方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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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执恢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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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7-07 | 2021-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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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陈明海、谢火琼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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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执5541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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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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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与李建、贺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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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执718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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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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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李先锋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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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执3499号之一 | 公证债权文书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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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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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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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民初94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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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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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建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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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民初95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高建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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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7-02 |
| 10 |
蒋翠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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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民初94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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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7-02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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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75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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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7521号 | -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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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英,孙成刚: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申请执行张英,孙成刚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07执75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21)川成蜀证执字第702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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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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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114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与被告薛露华、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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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114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 被告- 薛露华 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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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5民初114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与被告薛露华、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373829.53元及至结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前述利息计算至2019年5月6日暂为正常利息2743.23元、逾期罚息0元、复利0元,以后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2、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一名下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街道办事处阳光大道99号2幢4单元17层1705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复利、利息损失、律师费、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及其他原告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3、请求判令被告一按结欠贷款本金的6%支付律师代理费。4、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一承担。因你下落不明联系不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间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即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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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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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与杨兵、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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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46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 被告- 杨兵 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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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6民初46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与杨兵、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杨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偿还本金75895.78元及截止2019年3月1日的利息62819.49元、分期手续费4573.31元,并以75895.78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案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信用卡章程》、《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利息、分期手续费;二、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杨兵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杨兵的追偿权;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对杨兵名下指南者牌汽车川A6A754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5元,由杨兵、成都汇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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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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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859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与被告李伦福、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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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85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 被告- 李伦福 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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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5民初859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与被告李伦福、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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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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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85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与被告兰艳、李志友、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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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85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 被告- 兰艳 李志友 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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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5民初85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与被告兰艳、李志友、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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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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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859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与被告喻薪、王江、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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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85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 被告- 喻薪 王江 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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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5民初859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与被告喻薪、王江、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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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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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85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与被告杨运林、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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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85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 被告- 杨运林 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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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5民初85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与被告杨运林、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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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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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859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与被告彭读通、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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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85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 被告- 彭读通 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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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5民初859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与被告彭读通、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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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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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85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与被告唐红、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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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85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 被告- 唐红 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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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5民初85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与被告唐红、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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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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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956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与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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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95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 被告- 张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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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5民初956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与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剩余借款本金181111.08元和利息、罚息、复利2514.61元(前述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截止至2019年2月5日)。2、判令被告以上述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2月6日起至还清该款项日止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给付利息、罚息、复利。3、判令原告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并优先受偿,优先受偿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抵押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4、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9100元、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原告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因你下落不明联系不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间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即本案于2019年11月4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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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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