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汪先锋与单垒单祥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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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4执恢1255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汪先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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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4-29 |
| 2 |
重庆市黔江区益维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夯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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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71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黔江区益维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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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2018-06-06 | 2019-04-29 |
| 3 |
陈瑜与重庆夯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单垒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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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4748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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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18-01-09 | 2018-01-15 |
| 4 |
重庆煜樽建材有限公司、陈晓军与重庆夯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单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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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64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煜樽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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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17-06-30 | 2017-11-01 |
| 5 |
重庆银华典当有限公司与重庆夯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单垒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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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176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银华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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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2016-07-18 | 2016-10-25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7)渝0114民初71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黔江区益维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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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05 |
| 2 | (2016)渝0114民初176号 | 典当纠纷 |
原告- 重庆银华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单垒 秦黎 重庆夯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夯德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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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G26 | 2016-12-04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7)渝0106执4748号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7-13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7)渝0106民初64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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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64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煜樽建材有限公司 陈晓军 被告- 重庆夯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单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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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6民初6494号重庆夯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单祥: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煜樽建材有限公司,陈晓军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依法作出(2017)渝0106民初6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夯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煜樽建材有限公司货款85000元。二、驳回原告重庆煜樽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陈晓军的全部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0月11日上传日期:2017年10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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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1 |
| 2 |
(2017)渝0106民初64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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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64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单祥 重庆夯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煜樽建材有限公司 陈晓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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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6民初6494号重庆夯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单祥:本院受理你与重庆煜樽建材有限公司、陈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和答辩期在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和答辩期届满后第三日在本院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5月25日上传日期:2017年5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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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7 |
| 3 |
(2017)渝0106民初64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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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64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单祥 重庆夯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煜樽建材有限公司 陈晓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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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6民初6494号重庆夯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单祥:本院受理你与重庆煜樽建材有限公司、陈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5月24日上传日期:2017年05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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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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