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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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6534号原告广州市宏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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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65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宏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刘贵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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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6534号刘贵林:原告广州市宏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刘贵林,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马山镇聚合村第四组105号)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3民初6534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被告刘贵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宏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4300元。案件受理费2386元,由被告刘贵林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日537718302021-01-2716:52:01:885(2020)粤0113民初6534号原告广州市宏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刘贵林,公告,广州市,判决,被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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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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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6534号原告广州市宏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贵林、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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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65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宏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刘贵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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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6534号刘贵林: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宏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贵林、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市宏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要求被告人结清在原告购买的车辆尾款共:104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大石法庭第五审判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十五日535780312020-09-2322:33:58:799(2020)粤0113民初6534号原告广州市宏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贵林、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规定,原告,程序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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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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