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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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广平与陈明星、广西五八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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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22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吴广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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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8-11-30 | 2019-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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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芳与广西科亮路桥机械有限公司、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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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233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梁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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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8-11-30 | 2019-04-02 |
3 |
吴广平与广西方舟肥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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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228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吴广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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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8-10-19 | 2019-04-02 |
4 |
彭静与广西瑞泰和家实业有限公司、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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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227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彭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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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8-08-27 | 2019-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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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健灵诉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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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225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陈健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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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8-05-16 | 2020-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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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清华与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科亮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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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233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何清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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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8-05-14 | 2018-12-30 |
7 |
陈健灵与广西方舟肥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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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22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陈健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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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8-05-14 | 2018-11-28 |
8 |
陈健灵与广西瑞泰金海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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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22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陈健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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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8-05-14 | 2018-11-27 |
9 |
陈健灵与广西瑞泰金海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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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陈健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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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陈健灵与广西方舟肥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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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陈健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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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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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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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225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陈健灵 当事人- 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陈明星 广西五八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益万家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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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桂0103民初2251号原告陈健灵诉被告陈明星、广西五八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益万家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陈明星、广西五八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陈健灵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陈明星、广西五八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陈健灵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2%,自2017年5月1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陈明星、广西五八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陈健灵支付律师费2000元;四、被告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明星的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明星追偿;五、驳回原告陈健灵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陈明星、广西五八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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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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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 0103民初228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吴广平 当事人- 南宁市凯铨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益万家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王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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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吴广平诉被告南宁市凯铨投资有限公司、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王晖,第三人广西益万家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由于被告南宁市凯铨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据上诉人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桂0103民初2283号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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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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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233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黎荔姝 当事人- 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广西益万家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兴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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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黎荔姝诉被告广西兴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益万家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桂0103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广西兴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黎荔姝偿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47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2%,自2017年5月16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西兴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黎荔姝支付律师费1899元;三、被告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兴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黎荔姝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广西兴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89元,由原告黎荔姝负担61元。”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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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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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230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廖有斌 当事人-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科亮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广西益万家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王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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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廖有斌诉被告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科亮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王晖,第三人广西益万家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桂0103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科亮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向原告廖有斌偿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2%,自2017年5月10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科亮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向原告廖有斌支付律师费1252元;三、被告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王晖对被告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科亮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廖有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2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86元,由被告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科亮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王晖共同负担656元,由原告廖有斌负担30元。”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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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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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230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廖有斌 当事人- 广西益万家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王晖 南宁市肥满地肥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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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廖有斌诉被告南宁市肥满地肥业有限公司、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王晖,第三人广西益万家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桂0103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南宁市肥满地肥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廖有斌偿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2%,自2017年3月30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南宁市肥满地肥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廖有斌支付律师费1875元;三、被告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王晖对被告南宁市肥满地肥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廖有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37元,公告费260元,合计997元,由被告南宁市肥满地肥业有限公司、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王晖共同负担955元,由原告廖有斌负担42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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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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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233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梁芳 当事人- 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广西益万家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厚资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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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梁芳诉被告广西厚资博贸易有限公司、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益万家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桂0103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广西厚资博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梁芳偿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7年5月20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西厚资博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梁芳支付律师费1784元;三、被告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厚资博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梁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92元,公告费260元,合计952元,由被告广西厚资博贸易有限公司、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28元,由原告梁芳负担24元。”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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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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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228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吴广平 当事人- 广西益万家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广西瑞泰金海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王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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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吴广平诉被告广西瑞泰金海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王晖,第三人广西益万家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桂0103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广西瑞泰金海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吴广平偿付借款本金4590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2%,自2017年3月25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15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7年3月17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西瑞泰金海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吴广平支付律师费2714元;三、被告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王晖对被告广西瑞泰金海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吴广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157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417元,由被告广西瑞泰金海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王晖共同负担1411元,由原告负担6元。”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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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6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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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227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吴广平 当事人- 广西益万家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王晖 广西诚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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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吴广平诉被告广西诚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王晖,第三人广西益万家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桂0103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广西诚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吴广平偿付借款本金1500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2%,自2017年3月30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西诚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吴广平支付律师费1000元;三、被告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王晖对被告广西诚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吴广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58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广西诚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王晖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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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6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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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22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吴广平 当事人- 广西益万家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王晖 广西五八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陈明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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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吴广平诉被告陈明星、广西五八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王晖,第三人广西益万家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桂0103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陈明星向原告吴广平偿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2%,自2017年5月1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明星向原告吴广平支付律师费2908元;三、被告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王晖对被告陈明星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吴广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254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514元,由被告陈明星、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王晖共同负担1508元,由原告吴广平承担6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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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6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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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228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吴广平 当事人- 广西益万家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王晖 南宁市凯铨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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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吴广平诉被告南宁市凯铨投资有限公司、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王晖,第三人广西益万家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桂0103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南宁市凯铨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吴广平偿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2%,自2017年7月6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南宁市凯铨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吴广平支付律师费2850元;三、被告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王晖对被告南宁市凯铨投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吴广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2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485元,由被告南宁市凯铨投资有限公司、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王晖共同负担1480元,由原告吴广平负担5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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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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