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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泰隆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18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3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66

    法律诉讼33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美燕、余普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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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1004执4805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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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04-01 2021-04-15
    2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正友、郑林华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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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1004执4421号之一 信用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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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03-09 2021-03-29
    3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妙华、汪小龙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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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1004执4424号之一 信用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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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03-05 2021-03-29
    4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柏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耀创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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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1004执4448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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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03-05 2021-03-29
    5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文军、马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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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1004执4408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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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03-05 2021-03-29
    6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新辉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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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1004执3136号之一 银行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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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11-06 2020-12-18
    7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智林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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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1004执3127号之一 银行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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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09-14 2020-12-18
    8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丽萍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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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1004执2104号之一 银行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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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08-14 2020-12-18
    9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缪银霞、张龙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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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1004民初3843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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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06-11 2019-01-10
    10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赞云、丁学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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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1004民初3844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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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06-11 2019-01-1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6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浙0302民初895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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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302民初895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蔡海平 黄钟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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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海平(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304247123):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诉你与黄钟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895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六十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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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7
    2

    (2021)浙1021民初2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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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1021民初24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芳珍 游林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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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公告李芳珍(玉环市坎门街道新街路198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芳珍、游林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者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21民初240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李芳珍偿付借款本金29741.51元,利息1282.53元,逾期利息555.17元,共计31579.21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9日止),并支付从2020年11月20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判令被告游林智对被告李芳珍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的举证期限至2021年4月12日。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张琪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骆跃雄、徐喆组成合议庭,本案候补人民陪审员为徐象永、翁进军、郭景峰,若上述合议庭中的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案件审理,则候补陪审员按上述顺序递补,本院定于2021年4月15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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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5
    3

    (2020)浙0102民初32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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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2民初320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母锡兵 罗凤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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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02民初320号母锡兵、罗凤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102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人陈清亮书记员王燕本公告刊登于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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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2
    4

    (2019)浙1004民初54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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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1004民初547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召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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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召华(身份证号码3326011974****2012):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吴召华偿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26475.2元、截至2019年6月26日利息为13535.14元,罚息4208.18,合计人民币金额144218.52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郑秀军、人民陪审员陈茜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9年11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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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3
    5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与被告丁美芳信用卡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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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2民初4459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丁美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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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2民初4459号丁美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与被告丁美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10日14时15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宁波市鄞州区徐戎路126号)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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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5
    6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文海、马立权、黄汶汶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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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81民初10438号之一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马立权 黄汶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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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81民初10438号之一熊文海(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80****2218)马立权(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77****1899):本院受理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黄汶汶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熊文海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借款本金49967.03元,支付利息9431.15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黄汶汶、马立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汶汶、马立权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熊文海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285元,由被告熊文海、黄汶汶、马立权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承办法官:邵银银书记员:史炜嫣联系电话:0574-62785654联系地址:余姚市低塘街道南小江路2号低塘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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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16
    7

    (2018)浙1004民初68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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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1004民初682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顺富 冯道顺 孙忠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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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顺富、冯道顺、孙忠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林顺富偿付借款本金240000元及截至2018年6月28日的利息56726.27元、罚息41812.80元,合计金额338539.07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被告林顺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被告冯道顺、孙忠义对被告林顺富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9年1月14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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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24
    8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文海、马立权、黄汶汶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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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81民初10438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马立权 黄汶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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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81民初10438号熊文海(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80****2218)马立权(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77****1899):本院受理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黄汶汶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熊文海偿还本金49967.03元;2.被告熊文海偿还截止2018年9月12日的利息9431.15元,及从2018年9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3.被告黄汶汶、马立权对被告熊文海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2月17日09时3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低塘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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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29
    9

    (2018)浙1004民初23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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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1004民初2312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金女 周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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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金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金女、周晶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金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本金人民币26189.75元、前期利息947.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本金26189.75元按月利率1.5%自2018年1月3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被告周晶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周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金女追偿。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徐金女、周晶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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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08
    10

    (2018)浙1004民初17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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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1004民初1796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彩青 吴冬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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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彩青、吴冬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吴彩青偿付全部本金9302.90元、利息1826.37元,合计11129.27元及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被告吴彩青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被告吴冬花对被告吴彩青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陈方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7月16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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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0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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