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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交物产

    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钱江国际时代广场3幢804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01
    • 法院公告 10
    • 失信被执行人 5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10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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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3民初4289号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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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21-02-07 2021-03-02
    2

    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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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824执恢2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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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1-01-26 2021-02-25
    3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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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03执3904号之一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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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12-25 2021-01-07
    4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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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民申3514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再审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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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11-24 2020-12-28
    5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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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民终2361号 侵权责任纠纷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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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17 2020-12-22
    6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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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民终2359号 侵权责任纠纷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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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17 2020-12-22
    7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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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民终4801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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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28 2020-06-10
    8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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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2民初1913号 侵权责任纠纷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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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12-04 2019-12-17
    9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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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2民初1912号 侵权责任纠纷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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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12-04 2019-12-17
    1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陈合富、湖南中交物产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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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湘0105执4441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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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2019-11-12 2019-11-28

    法院公告10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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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G05 2019-04-25
    2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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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G05 2019-04-25
    3 (2017)浙01民初47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陈合富同 朱凤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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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传票 钟祥市人民法院 G41G44中缝 2017-11-21
    4 (2017)浙01民初47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陈合富同 朱凤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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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传票 钟祥市人民法院 G41G44中缝 2017-11-21
    5 (2017)浙01民初47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 陈合富 朱凤英 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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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G59 2017-10-31
    6 (2017)浙01民初47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 陈合富 朱凤英 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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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G59 2017-10-31
    7 (2016)豫0811民初1307号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原告-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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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版 2016-12-30
    8 (2016)豫0811民初1303号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原告-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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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长泰县人民法院 六版 2016-12-30
    9 (2016)豫0811民初1307号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原告-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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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版 2016-12-30
    10 (2016)豫0811民初1303号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原告-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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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长泰县人民法院 六版 2016-12-30

    失信被执行人5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浙0203执3904号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8-17 详情
    2 (2015)杭江执民字第03598号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部分未履行 2015-12-16 详情
    3 (2015)杭江执民字第03597号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部分未履行 2015-12-16 详情
    4 (2015)杭江执民字第03600号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12-16 详情
    5 (2015)杭江执民字第03599号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12-16 详情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原审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陈合富、朱凤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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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浙02民终4801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上诉人-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 陈合富 朱凤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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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民终4801号朱凤英:本院受理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原审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陈合富、朱凤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19)浙02民终480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8)浙0203民初165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支付应收账款23392200元;二、撤销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8)浙0203民初1658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三、如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有权要求原审被告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回购责任;四、原审被告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支付借款利息863443元、罚息538425元、复利195075.58元(罚息、复利已计算至2018年11月28日),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分别以借款本金20000000元、借款利息863444.43元为基数按《人民币借款展期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五、原审被告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陈合富、朱凤英对原审被告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被告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陈合富、朱凤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审被告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一审案件受理费158761元,由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陈合富、朱凤英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8761元,由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人:承办法官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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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4
    2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陈合富、朱凤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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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03民初16587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告-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 陈合富 朱凤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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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03民初16587号朱凤英(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78****2726):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陈合富、朱凤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03民初16587号上诉状副本。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可在上诉状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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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8
    3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陈合富、朱凤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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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03民初16587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告-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 陈合富 朱凤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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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03民初16587号朱凤英(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78****2726):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陈合富、朱凤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支付应收账款23392200元;二、被告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应收账款在200000000元融资范围内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承担回购责任,并支付逾期利息863444.43元,罚息1405208.33元,复利86047.73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自2017年3月1日起的罚息、复利以23392200元为本金按照《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和借据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三、被告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陈合富、朱凤英对被告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58761元,由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陈合富、朱凤英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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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8
    4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陈合富、朱凤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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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03民初16587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告-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 陈合富 朱凤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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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03民初16587号朱凤英(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78****2726)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陈合富、朱凤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23392200元;二、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三对上述应收账款在20000000元融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回购责任,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863444.43元,罚息1405208.33元,复利86047.73元,以上暂计人民币2354700.49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7年02月28日,自2017年3月1日起利息、罚息、复利以23392200元为本金按照《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和借据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四、判令被告四、被告五和被告六对被告三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05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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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1
    5

    (2018)浙01民初4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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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民初44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陈合富 朱凤英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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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陈合富、朱凤英、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浙江省第1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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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1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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