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繁昌县嘉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赵伟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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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执异6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异议人-繁昌县嘉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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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8-24 |
| 2 |
盱眙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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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30执11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盱眙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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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6-28 |
| 3 |
孙图强、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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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9民初429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孙图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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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4-23 |
| 4 |
盱眙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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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830民初40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盱眙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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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2021-01-30 | 2021-02-28 |
| 5 |
曹俊、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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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23执2104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曹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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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民法院 | 2021-01-05 | 2021-02-25 |
| 6 |
78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弘轴承(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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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830民初728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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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1-07-28 |
| 7 |
盱眙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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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830执保4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盱眙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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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县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0-12-07 |
| 8 |
芜湖凯源建筑管架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繁昌县嘉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扣划财产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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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执194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芜湖凯源建筑管架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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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1-24 |
| 9 |
方林夫与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师范大学杭州校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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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941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方林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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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0-11-11 |
| 10 |
谢洪坤与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上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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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2民初195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谢洪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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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0-10-19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7)皖0222民初373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徐昌宝 被告- 浙江万驰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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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繁昌县人民法院 | G47 | 2018-05-06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浙0109执3155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4 | 详情 |
| 2 | (2021)苏0830执1157号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6 | 详情 |
| 3 | (2021)浙0108执1176号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8 | 详情 |
| 4 | (2021)浙0109执647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7 | 详情 |
| 5 | (2021)浙0108执550号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1 | 详情 |
| 6 | (2021)浙0109执441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0 | 详情 |
| 7 | (2021)浙0602执551号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3 | 详情 |
| 8 | (2020)浙0102执2801号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1 | 详情 |
| 9 | (2020)浙0523执2104号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4 | 详情 |
| 10 | (2020)皖0203执1948号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15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浙0602民初548号原告周国荣、翁伟庆与被告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中冠投资有限公司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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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54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翁伟庆 周国荣 当事人- 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中冠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单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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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中冠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国荣、翁伟庆诉被告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你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原告周国荣、翁伟庆工程保证金300万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支付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二、驳回原告周国荣、翁伟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7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0740元,由原告周国荣、翁伟庆负担20000元,被告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7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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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 |
| 2 |
(2020)浙0602民初548号原告周国荣、翁伟庆与被告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中冠投资有限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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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54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周国荣 翁伟庆 当事人- 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中冠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单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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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中冠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国荣、翁伟庆诉被告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你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54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财保裁定书、财保告知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300万元,并自2016年2月3日始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息1.5%的利率支付前款利息;2、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相关损失1392159元,并自2017年12月26日始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息1.5%的利率支付前款利息(第1款利息暂计166.5万,第2款利息暂计22万,起诉标的额现为627715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8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袍江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傅莹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孙敬康、关弘杨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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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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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再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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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再1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 汪钟波 再审被申请人- 沈幼红 沈益虹 浙江楚虹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曹国兴 曹建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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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益虹、浙江楚虹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曹国兴:本院受理原审原告汪钟波与原审被告沈幼红、沈益虹、浙江楚虹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曹国兴、曹建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9民再1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一、撤销本院(2015)杭萧商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二、驳回汪钟波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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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
| 4 |
(2017)浙0111民初97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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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97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时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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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亚太路):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时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9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时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2316.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58元,由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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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8 |
| 5 |
(2017)浙0111民初97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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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97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时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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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时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2316.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8614元(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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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5 |
| 6 |
(2016)浙0103民初795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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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7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 被告- 曹国兴 朱月苹 曹建夫 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中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锦红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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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国兴、朱月苹、曹建夫: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诉你们及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萧山锦红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03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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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6 |
| 7 |
(2016)浙0103民初79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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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7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 被告- 曹国兴 朱月苹 曹建夫 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中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锦红建材有限公司 张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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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国兴、朱月苹、曹建夫: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诉你们及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萧山锦红建材有限公司、张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点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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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5 |
| 8 |
(2015)杭下商初字第24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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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247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孙庚初 被告- 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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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炜:本院受理原告孙庚初诉你及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杭下商初字第24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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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7 |
| 9 |
(2015)杭江商初字第7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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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7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杭州明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俞建利 高爱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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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明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俞建利、高爱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杭州明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俞建利、高爱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江商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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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9 |
| 10 |
(2015)杭下商初字第24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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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247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孙庚初 被告- 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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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炜:本院受理原告孙庚初诉你及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点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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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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