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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点动星宇

    广东点动星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一路715号2号楼102房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天市监处字[2021]135号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点动星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72W4F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一路715号2号楼102房法定代表人:朱敬商业主体类型:内资企业经营范围:电话信息服务;呼叫中心;预包装食品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人才推荐;人才招聘;电信呼叫服务;人才资源开发与管理咨询;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种类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为准);策划创意服务;技术进出口;贸易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充值卡销售;通讯设备修理;市场调研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电子工程设计服务;通信工程设计服务;软件开发;广告业;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场地租赁(不含仓储);移动电信业务代理服务;固定电话业务代理服务;固定宽带业务代理服务;固网代收费代理服务;投资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房屋租赁;软件测试服务;无线通信网络系统性能检测服务;物业管理;停车场经营。根据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线索,广东点动星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为广东颜芝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微信公众号“颜芝堡生物科技”制作发布违法广告一案,为进一步查明情况,本局于2021年02月07日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作为广告经营发布者于2020年7月24日至2020年9月22日为广告主广东颜芝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微信公众号“颜芝堡生物科技”,发布“成年人体的皮肤含水量只有15%或者更低,远远低于婴儿时期的25%,所以缺水是皮肤衰老的根本原因。”等广告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构成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不能保证真实、准确,且未表明出处的行为。当事人作为广告经营发布者于2020年7月24日至2020年9月22日在微信公众号“颜芝堡生物科技”发布“而小的护肤品品牌和工厂则不具备开发小分子护肤品的科研水平和实力”等广告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线索证明材料,证实广东点动星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为广告主广东颜芝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微信公众号“颜芝堡生物科技”发布广告的制作经营发布者,经营发布广告的事实;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证据三: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同时,证实广东点动星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为广告主广东颜芝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颜芝堡生物科技”发布广告的制作经营发布者,发布的广告所使用的数据不真实、不准确,并且没有表明出处及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新媒体矩阵打造服务合同》证明当事人是广东颜芝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颜芝堡生物科技”发布广告的经营发布者。本局于2021年3月10日向当事人广东点动星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穗天市监告字(2021)凤凰第0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广东点动星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认为违法行为已改正,违法行为轻微,请求免于处罚。2021年3月17日因相关第三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且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已经依法对当事人给予了减轻处罚,因此我局作出复核意见对于第三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广东点动星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广东颜芝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微信公众号“颜芝堡生物科技”制作发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广告发布前,当事人查验了广告主的主体证照等证明文件、核对了广告内容,应知广告违反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广东点动星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罚款30000元。当事人广东点动星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所注明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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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8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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