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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方联合

    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8号院2号楼7层7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32
    • 法院公告 4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5

    法律诉讼3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于成华与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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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0113民初1069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当事人-于成华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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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2021-02-05 2021-02-28
    2

    王岩与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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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0113民初1068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当事人-王岩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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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2021-02-05 2021-02-28
    3

    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某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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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491民初34292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杨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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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0-12-18 2020-12-21
    4

    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傅财芬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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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18824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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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4 2020-12-17
    5

    马红民与深圳市金辰源科技有限公司、大连中文发文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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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25民初158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马红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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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为市人民法院 2020-08-25 2021-01-04
    6

    马红民与北京可米爱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建业思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万金珠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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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25民初158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马红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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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为市人民法院 2020-08-25 2021-01-04
    7

    马红民与武汉市七想酷奇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颂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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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25民初158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马红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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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为市人民法院 2020-08-25 2021-01-04
    8

    马红民与北京如特商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同玺珠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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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25民初159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马红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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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为市人民法院 2020-08-25 2021-01-04
    9

    马红民、广州方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丞合售电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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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25民初159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马红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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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为市人民法院 2020-08-25 2021-01-04
    10

    金秀敏与广州市鸿洪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仝恩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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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辽0104民初14312号之五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金秀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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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2020-08-21 2020-08-31

    法院公告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粤0303民初224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陈婷 被告- 深圳市文信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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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七版 2020-06-04
    2 (2019)浙1122民初319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陈红萍 被告- 先锋支付有限公司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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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缙云县人民法院 G01 2020-01-12
    3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金秀敏 被告- 上海仝恩贸易有限公司 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广州市鸿虹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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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G30 2019-12-22
    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陈红萍 被告- 先锋支付有限公司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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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缙云县人民法院 G93 2019-10-01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06民初16796号徐亮与广州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恒荇售电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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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1679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徐亮 被告- 上海恒荇售电有限公司 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广州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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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6796号上海恒荇售电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亮与被告广州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恒荇售电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06民初16796号民事上诉状。原告徐亮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本金6001.33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29日起至本金实际清还之日止的利息(以6001.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三、判令被告一支付一审原告自认购产品到期之日2019年8月3日起至应付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6001.33元为基数,按年化24%的逾期利率标准按日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四、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一审、二审中原告代理人诉讼过程中花费的差旅费;六、如该案件涉嫌触犯刑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七、判令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540626722021-09-2415:42:00:975联系人:廖嘉欣、廖雅婧(2021)粤0106民初16796号徐亮与广州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恒荇售电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上海恒荇售电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联系人:廖嘉欣、廖雅婧电话:830086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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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3
    2

    (2021)粤0106民初16796号徐亮与广州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恒荇售电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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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1679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徐亮 被告- 上海恒荇售电有限公司 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广州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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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6796号上海恒荇售电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原告徐亮与被告广州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恒荇售电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06民初16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亮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亮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540453432021-09-0816:04:55:0联系人:廖嘉欣、廖雅婧(2021)粤0106民初16796号徐亮与广州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恒荇售电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上海恒荇售电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联系人:廖嘉欣、廖雅婧电话:830086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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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7
    3

    (2020)粤0307民初4092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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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4092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蓝濠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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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40926号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蓝濠实业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告陈超英与被告深圳市蓝濠实业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40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蓝濠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超英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支付借期内利69750元;二、被告深圳市蓝濠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超英支付违约金(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日0.05%的标准计算2020年3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违约金,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继续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被告深圳市蓝濠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陈超英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42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214元,由被告深圳市蓝濠实业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721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蓝濠实业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21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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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0
    4

    (2021)粤0118民初2203号傅财芬与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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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8民初220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傅财芬 被告- 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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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民初2203号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傅财芬诉被告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支付利息830元;本案诉讼费及差旅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16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小楼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增城区小楼镇小楼大道,联系电话:82845366)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39793082021-07-0112:04:11:0联系人:黄波涛、宋泳宜(2021)粤0118民初2203号傅财芬与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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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30
    5

    (2021)粤0106民初16796号徐亮与广州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恒荇售电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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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1679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广州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恒荇售电有限公司 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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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6796号上海恒荇售电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徐亮与广州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恒荇售电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各自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7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539486742021-06-0116:42:04:964联系人:廖嘉欣、廖雅婧(2021)粤0106民初16796号徐亮与广州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恒荇售电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上海恒荇售电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联系人:廖嘉欣、廖雅婧电话:830086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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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31
    6

    (2020)粤0305民初1447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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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1447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陈婷 被告- 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美福珠宝饰品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中汽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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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4474号深圳美福珠宝饰品投资有限公司:原告陈婷与被告深圳中汽租赁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美福珠宝饰品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14474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诉讼当事人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10日09时30分在西丽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法院联系人:孙文娜电话:0755-2645550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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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8
    7

    (2021)粤0118民初2203号傅财芬与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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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8民初220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傅财芬 被告- 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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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民初2203号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傅财芬诉被告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支付利息1037.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1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小楼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增城区小楼镇小楼大道,联系电话:82845366)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7904602021-02-0816:43:49:118联系人:黄波涛、宋泳宜(2021)粤0118民初2203号傅财芬与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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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8
    8

    (2021)粤0118民初2203号傅财芬与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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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8民初220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傅财芬 被告- 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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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民初2203号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傅财芬诉被告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支付利息1037.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5月11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小楼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增城区小楼镇小楼大道,联系电话:82845366)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7839442021-02-0412:12:01:772联系人:黄波涛、宋泳宜(2021)粤0118民初2203号傅财芬与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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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3
    9

    (2020)粤0307民初4092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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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4092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蓝濠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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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40926号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超英诉被告深圳市蓝濠实业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一深圳市蓝濠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本金1000000元;2、被告一深圳市蓝濠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6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期间的利息69750元;3、被告一深圳市蓝濠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3月28日起以1069750元为基数按每日0.05%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被告二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三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第四项诉讼请求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受理费用由上述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16日9时30分在布吉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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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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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傅财芬以及原审被告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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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18824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 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傅财芬 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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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18824号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傅财芬以及原审被告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泞派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188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8民初83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广州市诚固金属家具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6元予以退回。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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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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