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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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梧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荭山旺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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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2319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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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8-15 | 2018-12-1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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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12民初2319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梧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荭山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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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03 |
2 | (2017)渝0112民初2319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梧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荭山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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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5-08 |
3 | (2017)渝0112民初2319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梧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荭山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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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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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12民初231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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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2319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重庆荭山旺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梧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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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2民初23190号被告重庆梧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重庆荭山旺科技有限公司: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梧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重庆荭山旺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被告重庆梧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重庆荭山旺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23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重庆梧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重庆荭山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欠付的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租金27379.2元;二、被告重庆梧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重庆荭山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以6884.8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6日起计算至2016年10月16日、以6884.8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16日、以6884.8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6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16日、以6884.8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6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16日,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支付租金的资金占用损失;三、驳回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黄明真联系电话:(023)6718893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9月03日上传日期:2018年09月0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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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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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231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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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2319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梧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荭山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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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2民初23190号重庆梧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荭山旺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梧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荭山旺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重庆梧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荭山旺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的房屋租赁关系自2017年10月11日终止;2、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支付截止2017年6月30日租金共计27379.20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立即支付因逾期缴纳租金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自2017年7月16日起,以每一季度未缴纳租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个月,暂算至2017年7月16日为1680.10元;四、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立即清理并向原告返还其租赁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2号即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海王星科技大厦E区8楼804#,并自2017年10月18日起支付房屋占用费,以月租金2281.6元为标准计收,直至搬离为止;5、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3月21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2017)渝0112民初23190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一审案件承办人:黄明真联系电话:(023)6718893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2月19日上传日期:2017年12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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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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