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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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思普贸易有限公司 徐海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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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海 事 法 院 ( 2022 )粤 72 民初 4 号之一 徐海翔、深圳思普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中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海翔、深圳思普贸易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 平阳丹柯、申晗、谭学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员平阳丹柯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谢妙萍。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1 、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运代理费人民币 81742.64 元及滞纳金和仓储费用人民币 24016.88 元,合计人民币 105759.52 元; 2 、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 你方 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该案定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上午 9 时 00 分在本院深圳法庭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举证期限亦于此日届满。 你们 应在本公告送达之日 15 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提交的,不影响本案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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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 |
| 2 |
(2022)粤72民初4号之一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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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72民初4号 |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徐海翔 深圳思普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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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公告(2022)粤72民初4号之一徐海翔、深圳思普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中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海翔、深圳思普贸易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平阳丹柯、申晗、谭学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员平阳丹柯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谢妙萍。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运代理费人民币81742.64元及滞纳金和仓储费用人民币24016.88元,合计人民币105759.5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该案定于2022年7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深圳法庭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举证期限亦于此日届满。你们应在本公告送达之日15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提交的,不影响本案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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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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