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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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黄小琼、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南宁振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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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执8987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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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7-14 |
2 |
黄小琼、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南宁振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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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执8987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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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1-07-14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黄小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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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执898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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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1-07-14 |
4 |
南宁振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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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民终873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南宁振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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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1 | 2020-12-31 |
5 |
南宁振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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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7民初615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南宁振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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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2019-11-11 | 2020-12-31 |
6 |
南宁振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勇兴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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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执51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宁振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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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8-11-15 | 2020-10-28 |
7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与陈卓、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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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44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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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8-10-23 | 2020-08-06 |
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与莫覃超、黄小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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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44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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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8-09-14 | 2020-11-09 |
9 |
南宁振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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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执1896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宁振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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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8-07-27 | 2018-08-14 |
10 |
南宁振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梁方玲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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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执2314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宁振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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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8-04-12 | 2018-08-1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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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桂0103民初492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南宁振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吴莎莎 胡世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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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G44 | 2018-04-19 |
2 | (2017)桂0103民初62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被告- 梁碧云 南宁振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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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10 |
3 | (2016)桂0103民初111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 被告- 韦秋芳 南宁振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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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21 |
4 | (2016)桂0103民初111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南宁振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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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通知书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6-10-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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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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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民29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民族支行 被告- 何菊花 周明斌 南宁振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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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民族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103民290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南宁市青秀区通福路2-21号仙葫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二楼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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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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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116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 被告- 黄志林 南宁振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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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桂0103民初11626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二楼十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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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9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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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115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 被告- 韦自立 南宁振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农安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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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桂0103民初1150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1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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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9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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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44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 被告- 陈羽妃 南宁振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陈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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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103民初449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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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2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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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44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 当事人- 南宁振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黄小琼 莫覃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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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与被告南宁振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103民初44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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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1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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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民初62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当事人- 南宁振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梁碧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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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被告梁碧云、南宁振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送达补正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补正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为:“本案受理费6184元,公告费350元,两项合计6534元,由被告梁碧云、南宁振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补正为“本案受理费6184元,公告费350元,保全费2148元,三项合计8682元,由被告梁碧云、南宁振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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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0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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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44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 被告- 陈羽妃 南宁振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罗瑜 陈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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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桂0103民初4490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10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三楼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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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1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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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44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 被告- 黄小琼 南宁振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莫覃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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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桂0103民初4491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10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三楼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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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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