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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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石化)应急罚〔2019〕003号 | 宁波市镇海区应急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07月05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聚丙烯装置位号为PSV5102等22个在役安全阀检测校验最迟有效期为2019年6月1日,检测校验时间超期,违反了《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2006)第三条附件B6.3.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等。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宁波富德能源有限公司聚丙烯装置PT-501旁位号为PVS5102的在役安全阀检测校验时间超期。 2、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季兆臣、机械动力部代理人薛照忠、聚丙烯装置设备技术员吕宏伟的询问笔录3份,证明宁波富德能源有限公司聚丙烯装置部分在役安全阀检测校验时间超期。 3、PP装置安全阀送检台帐,证明宁波富德能源有限公司聚丙烯装置位号为PVS5102等22个在役安全阀检测校验时间超期。 4、宁波富德能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活动在证照规定的有效期内。本机关于2019年07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及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了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以下标准处罚款:2.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3、《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4、《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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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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