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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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吴艾萍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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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6执3843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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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21-08-04 | 2021-08-24 |
2 |
王燕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吴吉伟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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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91民初4205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王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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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7-22 | 2021-08-24 |
3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吴双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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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91执恢44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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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8-26 |
4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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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执异2022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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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4 | 2021-08-30 |
5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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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执异2023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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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8-27 |
6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黄联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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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93执228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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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8-20 |
7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罗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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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91执异64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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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8-30 |
8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张胜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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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116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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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7-22 |
9 |
杨先华,胡益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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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93执恢33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胡益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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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6-29 |
10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刘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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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91执异39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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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8-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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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裁判文书——成都川宏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川宏燃料有限公司,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香港川宏商用有限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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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617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香港川宏商用有限公司 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市川宏燃料有限公司 成都青羊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蒋友凤 杨蓉 杨凤鸣 成都川宏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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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617号成都市川宏燃料有限公司、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香港川宏商用有限公司、成都青羊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蓉、杨凤鸣、蒋友凤、成都川宏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成都市川宏燃料有限公司、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香港川宏商用有限公司、成都青羊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蓉、杨凤鸣、蒋友凤、第三人成都川宏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沪74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处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11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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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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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105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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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1056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彭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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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剑:本院执行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彭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07执105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终76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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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
3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成都川宏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川宏燃料有限公司,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香港川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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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617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成都川宏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市川宏燃料有限公司 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 香港川宏商用有限公司 成都青羊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杨蓉 杨凤鸣 蒋友凤 四川创美实业有限公司 百安居(中国)家居有限公司 成都西单商场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居然之家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金鼎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歌王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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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617号成都川宏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川宏燃料有限公司、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香港川宏商用有限公司、成都青羊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蓉、杨凤鸣、蒋友凤、四川创美实业有限公司、百安居(中国)家居有限公司、成都西单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居然之家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金鼎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歌王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成都川宏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川宏燃料有限公司、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香港川宏商用有限公司、成都青羊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蓉、杨凤鸣、蒋友凤,第三人四川创美实业有限公司、百安居(中国)家居有限公司、成都西单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居然之家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金鼎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歌王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香港川宏商用有限公司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其余当事人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另外,本院将于2021年6月16日14时00分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审判长沈竹莺。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1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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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
4 |
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曾李、熊海森、成都正步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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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46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曾李 熊海森 成都正步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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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3民初462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曾李、熊海森、成都正步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曾李、熊海森、成都正步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80000元和利息19799.28元及罚息、复利人民币1668.92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4月2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9000元;2.判令被告曾李、熊海森、成都正步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2117元;公证邮寄送达费322元;3.判令成都正步商贸有限公司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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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8 |
5 |
2019)川0193民初3429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杨永中、刘茂琴、崇州市街子望江农家花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材料、传票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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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34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杨永中 刘茂琴 崇州市街子望江农家花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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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3民初3429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杨永中、刘茂琴、崇州市街子望江农家花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杨永中、刘茂琴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49771.97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结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3月5日为63863.33元),支付违约金95000.00元(按照5%计算);2、判令被告杨永中、刘茂琴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60690.82元(按8%计算)、公证费300元、邮寄费22;3、判令被告崇州市街子望江农家花园就被告杨永中、刘茂琴在上述应付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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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7 |
6 |
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屈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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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24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屈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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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屈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0193民初2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屈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289543.07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8月16日的利息为106.44元,罚息36527.4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罚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44%为标准,自2019年8月17日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复利以欠付利息(包括逾期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44%为标准,自2019年8月17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并支付违约金8686.29元。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加上已支付的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22元,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462元,被告屈强负担606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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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7 |
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徐建富、徐萍、石朝骥、成都市健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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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50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徐建富 徐萍 石朝骥 成都市健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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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3民初508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徐建富、徐萍、石朝骥、成都市健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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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
8 |
(2019)川0191民初87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孟庆国、邓华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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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8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孟庆国 邓华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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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1民初87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孟庆国、邓华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孟庆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借款本金236,140.04元、利息586.44元,罚息和复利(截至2019年7月8日的罚息和复利21,333.1元,之后的罚息以欠付的借款本金236,140.0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的标准,自2019年7月9日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相应的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的标准,自2019年7月9日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违约金11,996.54元。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总额不超过以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所得的数额;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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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
9 |
(2019)川0191民初87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陈永树、荣燕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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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8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陈永树 荣燕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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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1民初87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陈永树、荣燕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永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12,046.23元、罚息和复利(截至2019年7月3日的罚息和复利为40,422.75元,之后的罚息以欠付的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的标准,自2019年7月4日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利息12,046.23元及相应的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的标准,自2019年7月4日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违约金16,403.17元。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总额不超过以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所得的数额;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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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
10 |
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倪伟大、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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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16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倪伟大 张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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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3民初1639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倪伟大、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倪伟大、张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合同》项下产生的借款本金31165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8月2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20276.96元,2019年8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编号为HT2027201801320188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收),并支付违约金18000元。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加上已经支付的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二、倪伟大、张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公证费300元、邮寄送达费22元;三、若倪伟大、张玲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任一款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倪伟大、张玲抵押的位于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418号1栋1层85号的房屋(监证2290927/监证2290928)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按照抵押顺位顺序在倪伟大、张玲未履行的金额范围内受偿;四、驳回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分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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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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