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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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阮丹莹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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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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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林邓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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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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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王国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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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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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陈怡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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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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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闵明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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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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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赖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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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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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刘显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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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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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李富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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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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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邓南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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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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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文建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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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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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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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申请执行人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卫清、张海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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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983执恢2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 被告- 张海丰 周卫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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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983执恢249号张海丰(地址:信宜市工业路60号1幢305房):本院立案申请执行人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卫清、张海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983执恢249号执行通知书:1.被执行人周卫清清偿尚欠的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6691.85元,合计46691.85元(该利息计至2015年9月21日止,此后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逾期贷款利率另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2.被执行人张海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公告费400元由被执行人周卫清负担,被执行人张海丰负连带交纳责任;4.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执行费600元。及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申报财产表、“五个严禁”的规定、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联系人:李继生、冯艳联系电话:0668-8852019、8891010联系地址:信宜市迎宾大道南邮编:5253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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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5 |
| 2 |
申请执行人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卫清、张海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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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983执恢2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 被告- 张海丰 周卫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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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983执恢249号周卫清(地址:信宜市沿江路101号B幢202房):本院立案申请执行人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卫清、张海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983执恢249号执行通知书:1.被执行人周卫清清偿尚欠的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6691.85元,合计46691.85元(该利息计至2015年9月21日止,此后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逾期贷款利率另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2.被执行人张海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公告费400元由被执行人周卫清负担,被执行人张海丰负连带交纳责任;4.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执行费600元。及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申报财产表、“五个严禁”的规定、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联系人:李继生、冯艳联系电话:0668-8852019、8891010联系地址:信宜市迎宾大道南邮编:5253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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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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