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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升建设

    江西日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旭日南大道135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1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11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郑德贵、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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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11民终73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郑德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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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17 2021-09-29
    2

    李忠平与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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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1124民初371号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忠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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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铅山县人民法院 2021-03-23 2021-04-29
    3

    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锦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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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1102执36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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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2021-02-25 2021-05-20
    4

    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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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11民终12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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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27 2020-09-30
    5

    钱贞飞与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华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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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1123民初2224号之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钱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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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2020-08-21 2020-08-24
    6

    曾超仁与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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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1123民初180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曾超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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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2020-07-21 2020-08-24
    7

    钱某某与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华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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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1123民初22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钱贞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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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2020-07-14 2020-08-13
    8

    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锦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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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民终46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锦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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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7-07 2021-01-11
    9

    蔡金松、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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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1123执746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执行人-蔡金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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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2020-05-18 2020-07-27
    10

    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与李桂花、张磊、张超保险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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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1102民初1110号 保险纠纷

    当事人-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
    李桂花
    张磊
    张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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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2020-04-28 2020-05-06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诉被告郑友崽、郑友庆、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91民初106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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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91民初10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 被告- 郑友崽 郑友庆 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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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20)赣0191民初106号郑友崽、郑友庆、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诉被告郑友崽、郑友庆、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91民初106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友崽、郑友庆于2014年7月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被告郑友崽、郑友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截止至2018年1月5日的租金468066.56元;三、被告郑友崽、郑友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逾期付款违约金120000元;四、被告郑友崽、郑友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不能返还租赁物损失153880.2元;五、被告郑友崽、郑友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缺失扣件螺丝赔偿款3451.2元、扣件清灰涂油费16077.75元;六、被告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四、五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如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以便正确计算上诉期限。如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必须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如不预交,将依照法律规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0二0年十一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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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6
    2

    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诉被告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友崽、郑友庆租赁合同纠纷(2020)赣0191民初106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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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91民初10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 被告- 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友崽 郑友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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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郑友庆: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诉被告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友崽、郑友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467747.25元(租金计算暂截止2017年12月31日)、逾期付款违约金120000元,之后租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到被告返还全部租赁物之日止(以上拖欠租金已减被告已付206700元),计587747.25元;2.判决解除双方2014年7月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并判决被告按发货单据记载原物返还其现仍承租的钢管9378.6米、扣件8253套、管托933支;如不能返还,则不能返还的部分则按合同相应价赔偿钢管价款112543.2元(9378.6米×12元/米)、扣件价款37138.5元(8253套×4.5元/套)、管托价款4198.5元(933支×4.5元/支),计153880.2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已返还扣件中缺失扣件螺丝赔偿款3451.2元(5752套×0.60元/套);已返还扣件清灰涂油费16077.75元(107185套×0.15元/套),计19528.95元;;4.由被告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本案诉讼标的761156.4元)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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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6
    3

    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友崽、郑友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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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191民初6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 被告- 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友崽 郑友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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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赣0191民初69号郑友庆: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友崽、郑友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一、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的全部诉讼请求;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联系人: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孟李玲联系电话:0791-8837353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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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8
    4

    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郑友崽、被告郑友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2018)赣0191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8)赣0191民初6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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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191民初6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 被告- 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友崽 郑友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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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赣0191民初69号郑友庆:本院受理的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郑友崽、被告郑友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191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8)赣0191民初6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判决书的判决事项如下:一、解除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与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蔚蓝香廷工程项目部于2014年7月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支付租金467747.25元。三、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支付已返还扣件中缺失扣件螺丝赔偿款3451.2元。四、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支付已返还扣件清灰涂油费16077.75元。五、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赔偿损失即逾期付款违约金120000元。六、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返还钢管9378.6米、扣件853套、管托933只,如不能返款前述设备,则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赔偿钢管款112543.2元、扣件款37138.5元、管托价4198.5元,共计153880.2元。七、驳回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裁定书的裁定事项如下:(2018)赣0191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第19-20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艳艳,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艳艳,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1页第21-22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灵,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灵,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6页第14行“付,尚承租钢管9378.6米、扣件853套、管托933只,尚”补正为“付,尚承租钢管9378.6米、扣件8253套、管托933只,尚”;第8页第5行“元,返还钢管9378.6米、扣件853套、管托933只,如不”补正为“元,返还钢管9378.6米、扣件8253套、管托933只,如不”;第9页第21行“9378.6米、扣件853套、管托933只,如不能返款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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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3
    5

    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友崽、郑友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追加被告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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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191民初6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 被告- 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友崽 郑友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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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赣0191民初69号Ayve郑友崽、郑友庆: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友崽、郑友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案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467747.25元(租金计算暂截止2017年12月31日)、逾期付款违约金120000元,之后租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到被告返还全部租赁物之日止(以上拖欠租金已减被告已付206700元),计587747.25元;2.判决解除双方2014年7月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并判决被告按发货单据记载原物返还其现仍承租的钢管9378.6米、扣件8253套、管托933支;如不能返还的部分则按合同相应价赔偿钢管价款112543.2元(9378.6米*12元/米)、扣件价款37138.5元(8253套*4.5元/套)、管托价款4198.5元(933支*4.5元/支),计153880.2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已返还扣件中缺失扣件螺丝赔偿款3451.2元(5752套*0.60元/套);已返还扣件清灰涂油费16077.75元(107185套*0.15元/套),计19528.95元;4.被告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追加被告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联系人: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孟李玲联系电话:0791-8816299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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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25
    6

    原告上饶市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帝球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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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赣1121民初36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上饶市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帝球旅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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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帝球:本院受理原告上饶市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帝球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一审判决后,被告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依法撤销上饶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1民初3607号民事判决书;2、对本案依法进行改判;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联系人:李妍电话:0793—866606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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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2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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